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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二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3-07-06 09:24:31|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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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二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二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推进青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化发展,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特提出以下二十八条政策措施。

一、 积极引进数字领域企业

1.对落户青原区的数字企业、平台和研发机构等自入驻之日起,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每年保持增长的企业,前三年按照其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分档给予奖补,企业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50万元以内不予奖补,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的75%、85%比例给予奖补;第四至第五年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的50%比例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

2.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自约定的投产运营之日起,对企业房产和土地方面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按照50%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

3.支持企业注册落地,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带动区内就业20人以上并工作满一年的,按注册实际到账的1.5%给予企业落户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

4.对数字化改造在100万元(含)到3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项目购置设备(含软件)额的10%进行奖补;对数字化改造在300万元(含)到6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项目购置设备(含软件)额的15%进行奖补。对数字化改造6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统一按100万元进行奖补。该项奖补个数实行总量控制、竞争性分配。(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5.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经认定,对企业购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装备总价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重新申报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三、全力培育数字龙头企业

6.经企业自主申报,上级统计部门首次批准为数字规模以上企业的按照(吉青府办字〔2022〕28号)文件规定执行奖补,并对传统企业成功转型为数字经济企业且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额外奖补1万元。(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

7.对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的数字领域龙头企业搬入我区的,且下一年度在区内产生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搬迁费用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8.对在青原注册或受益财政在青原区的数字经济法人企业,全年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企业上台阶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监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推进数字企业集聚发展

9.对新入驻青原区委区政府认定的总部楼宇及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并获批创业孵化基地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和创业团队,租赁场地并正式运行的,房租费在补助每月实际发生费用60%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每平米15元/月的标准进行奖补,连续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租金上限。(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0.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进行评估,按入驻企业数量,经营收入等对评估排名前三位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1.配合区委区政府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制造基地的,分别给予配合单位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补。数字文化产业主导的省级文化产业园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旅局)

五、支持培育企业上云上平台

12.支持云平台服务商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开发低成本、快部署的工业、商贸互联网应用服务产品。以企业“上云上平台”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对从轻应用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数据上云升级的“深度上云”企业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按照第一年服务费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3.设立优秀云平台服务商奖,对于服务企业效果好(示范项目打造、上云上平台数量和企业评价等方面)的云平台商择优给予最高5万每年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六、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撑

14.由企业自主申报部门认定后,对数字领域重点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五年内)的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中心城区无住房人员优先提供。(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15.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工作满3个月(签订正式务工合同并有工资流水账单)的正式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

16.对在区内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企业,企业高管和主要技术骨干个人产生的经济贡献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部补助,后两年按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7.鼓励区内骨干数字经济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数字经济高校毕业生实践实训基地,对每年实训大学生达到30人以上并吸纳三分之一以上实训大学生就业的基地,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七、促进产业链创新示范

18.对首次入选的数字领域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由区财政按照省奖补经费50%予以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9.对首次认定的数字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重新申报并认定的数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0.对当年新认定为数字领域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补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1.凡创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数字经济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数字经济企业,除省市政府奖励外,区政府配套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八、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2.整合资源推进数字乡村、智慧文旅、智能安防、数字化政府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力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对在青原区发展上述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自然人,经济贡献地方留成按相关规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3.对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数据统计在青原区内的,分类扶持。对销售青原区本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销售区外生产的产品,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补2万元、5万元、8万元;对年底入选全市网络零售前1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各乡镇街道按照省市县域体系建设要求,新建电商站点并正常运营的,按照每个站点2万元标准一次性奖补给予运营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4.对数字经济新业态运营商优先依规申报财园信贷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九、夯实数字领域基础设施

25.在我区投资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城市操作系统、城市产业大脑、城市消费促进平台等创新支撑服务平台,经认定,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用户数不低于20家,且通过验收批复的,按照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4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6.建立5G通信基站、机房审批和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十、提升招商要素支撑能力

27.鼓励和支持政府平台公司与数字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主导进行数字项目开发建设。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做活做优数字经济招商引资方式,大力推进数字化智慧招商,打通招商引资上下游产业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青发集团)

28.对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和楼宇经济企业,采用“一事一议”量身定制招商政策,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

附则

1.本政策措施扶持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是指在青原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或受益财政、考核统计为青原区、查账征收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其中,数字经济企业主要指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相关行业企业,具体认定由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工信局负责。

2.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青原区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如与本政策措施相冲突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属于本政策措施内同一类奖补扶持的,不重复享受。

3.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被查处、列入淘汰的产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措施。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受扶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4.本政策措施由区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政策措施从2022年8月3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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