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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九江市都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时间:2022-10-15 09:10:1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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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都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精神,激发我县科技创新活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创新型都昌建设,按照《都昌县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旨在鼓励支持人才开展科技创新,为都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实施办法》始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加速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县等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鼓励支持科技创新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实施办法》中设立的科技创新鼓励分为以下类别。创新成果类、创新平台类和创新荣誉类。

第五条 对凡是通过科技创新为都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进行鼓励和支持,包括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事业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在县外甚至国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县实施或转化的组织或个人,并符合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创新成果类主要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产生的创新成果给予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相关科学技术奖励分别给予对应奖励的一次性等额资金鼓励;对新认定重点新产品、科技成果登记、优秀新产品等科技创新成果,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

2、鼓励开展专利发明创造。对属本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对获得10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资金鼓励。

第七条 创新平台类主要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园区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获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园、开发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支持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资金支持。

3、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建设。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支持双创平台大力孵化培育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创新成果,对双创平台所孵化培育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鼓励和支持时,将等额鼓励该双创平台。

4、鼓励支持开展产学研对接等协同创新工作。对开展产学研对接的组织,根据新对接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级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国际间的产学研对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5、鼓励支持政产学研对接,对涉及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科技成果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其重大成果引进由县政府签订政产学研协议,支持资金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八条 创新荣誉类主要是鼓励支持各类创新活动,对获得各类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进行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的建设。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对于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

2、鼓励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培育。对新获批的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省、市级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计划,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鼓励。

3、设立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对授权1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授权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奖励,每项奖金3000元。

4、中小学生小发明小创造奖。对参加市级以上发明创造类的比赛,并取得名次的我县中小学学生进行鼓励,每项奖金2000元。

5、设立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对在我县推广和应用了一项以上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了群众满意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奖励。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 县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申报与初审工作,初审结果经公示程序后,最后将审核结果逐级上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全县人才工作会或全县经济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具体申报日期将按程序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交下列材料(见附件,一式三份):

1、《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申报书;

2、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

3、成果登记、授权专利、新产品证书等;

4、上级有关认定文件、铭牌或证书;

5、科技项目实施计划书、合同书,结题技术总结或验收材料;

6、对接、合作的正式文件、合同等;

7、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8、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及图片、表格。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的科研诚信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弃权处理,经补正之后仍不符合条件与要求的,不进入审核程序并退回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包括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县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提交推荐函,签署推荐意见,涉及个人的可自主推荐;

第十二条 材料申报单位、申报人及推荐部门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推荐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政策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者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审核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审核办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核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办可以对该项目不提交评审,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审核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纳入“都昌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都昌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27日开始施行,相关个人和组织符合政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都昌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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