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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时间:2022-10-14 09:04:59|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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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积极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抚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分别给予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小微企业不超过15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加快建立新型政银企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科贷通”“银税互动”等政银合作融资产品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动黎川县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大业务规模,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大力推广运用“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动员和引导我县民营企业注册、开通和使用此两类平台,推动此两类平台上的银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保险、担保、倒贷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切实发挥好此两类平台的融资对接功能,进一步打通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3.加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税务等各类难题,做好科技创新型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国资办〕

4.加大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力度。推动县本级重大工业项目、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三支产业引导基金加快投资运营,切实做好基金的资金募集、投放、管理等工作,重点围绕我县陶瓷、家具、文化旅游(油画)、中医药、黎米、香榧、胭脂柚等产业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子基金,切实加大对大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国资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5.着力降低企业过桥成本。不断扩大转贷基金规模,力争县级倒贷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民营企业及时提供应急转贷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转贷基金收费,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借款企业贷款合同标明的年化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有关要求的通知》(抚银保监发〔201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推进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续贷难题和降低其“过桥”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自然资源局、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6.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积极对接省级政策性救助基金和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帮助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行业等重点民营企业以及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银保监组〕

二、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引才用才

7.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参与和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省市科技奖等,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8.支持民营企业产业升级。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组织民企开展“专精特新”申报认定,对当年获得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专精特新”专项项目资金申报,引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开展民企“小升规”培育。推荐民企进入省“小升规”储备库,做好“个转企、小升规”的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

9.加大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支持力度。实施领军企业家培育计划,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出台《黎川县人才智力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及《黎川县企业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刚柔并举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10.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海智计划工作站等人才平台支撑企业发展、产业转型、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对获评国家、省、市级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开展“三请三回(双返双创)”活动,建立黎川县驻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吸引抚籍人才返乡创新创业,打造黎川引才引智“品牌新名片”。〔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委统战部、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科协〕

三、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用工难问题

11.加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教育部门统筹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将技工院校纳入统一的招生平台,支持他们扩大招生规模,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引导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自主选择接收相应的职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职业中专〕

12.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技能培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新招用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3.积极降低人工成本。落实国家降低各项社保缴费费率政策,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相对稳定,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降低招录农民工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对已经在农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保持社保费现有征收方式稳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费接续问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14.帮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充分运用我县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落实“三降三补”用工扶持政策,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科学调查并合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5.推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对涉及拖欠的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严厉惩戒问责,解决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

16.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力度,集中时间和力量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帮助企业补齐登记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帮助企业尽快符合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件。对因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应当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办〕

17.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法系统服务民营企业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重拳整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查处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强力推进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不断加强涉民企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充分发挥法院机关职能,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提高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涉及产权案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开展“法律进民企”普法宣传活动,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一企一个法律明白人”制度,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

18.完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畅通党委、政府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维权绿色通道,建立非公企业维权中心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投诉咨询和法律维权等,提供维权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承担维权诉求的受理、办理、分办、回复、反馈、督办和政策法规咨询、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非公办、县工商联、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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