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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望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望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时间:2023-07-27 09:09:35|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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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望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望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望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聚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绥政规〔202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望奎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四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县域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育新企业”,纳入培育库,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原则进行专项辅导和政策培训。对“育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行力度。“育新企业”培育期不超过3年(含),到期未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自动出库。

“育新企业”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已申请知识产权;

(三)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且有研发费用投入;

(四)企业承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预期三年内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黑龙江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黑龙江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企业授权专利进行补助,每项发明专利补助1万元;对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补助1000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黑龙江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黑龙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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