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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09 09:28:09|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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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双办文〔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规〔2022〕4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的企业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及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各县(区)设立本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双鸭山市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 科技创新政策分为公开竞争、据实奖补两类。

(一)公开竞争类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低60万元,最高120万元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

(二)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详见附件2)

2.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3)

3.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对首次获省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获省奖励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4)

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补。对新认定并获省级奖励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备案并获省奖励的省级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5)

5.技术交易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国家科技评价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合同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详见附件6)

6.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7)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详见附件8)?

8.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9)

9.科技人才奖励。对被列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10)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双鸭山市;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市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

据实奖补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情况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公开竞争类事项的兑现工作,以在双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网上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竞争类奖补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市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年度执行终了,对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市财政局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创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市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做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双办文〔2017〕44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七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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