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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

时间:2026-07-08 10:23:30|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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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升高质量发展强市水平,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黑河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黑市发〔2022〕18号)及《黑河市推动科技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市政办规〔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类政策是指《嫩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嫩市政办规〔2026〕XX号)中由市工信局、市市监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的各项奖补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落实《嫩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嫩市政办规〔2026〕XX号)的科技创新应用研究与开发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支持对象是指嫩江市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科研人员等创新创业主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类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 科技奖补政策分为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扶持、科技人才扶持、科技创新项目扶持六类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1.对于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落实黑河市级政策奖励20万元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2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省级再奖励35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3.对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在享受黑河市级财政择优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给予通过评价入库的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培育企业、试点企业、示范企业(在落实黑河市级政策奖励5万元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在落实黑河市级政策奖励10万元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5.鼓励支持科技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产业博览会、行业学术交流论坛、科技成果展览会和科技招商洽谈会等对外科技合作展洽活动,嫩江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展台搭建等参展(参会)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6.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在享受黑河市级对应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在享受黑河市级对应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黑河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在享受黑河市级对应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政策

7.对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许可合同,按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嫩江市级财政给予出让方最高3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按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嫩江市级财政给予技术服务(咨询)提供方最高2万元补助。单个合同仅一方享受技术交易类补助政策,同一创新主体技术合同累加计算。

8.鼓励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引进并实现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在落实黑河市级政策按照转化后企业新增销售收入5‰的奖励政策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给予额外5‰奖励,合计最高30万元奖励。

9.对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企业,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合同(在落实黑河市级给予技术交易成果出让单位实际到账金额20%补助基础上),额外给予实际到账金额5%的补助;

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且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省级财政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奖励。每年单户企业享受嫩江市级技术交易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对引进转化国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且上年度转化相关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在落实黑河市级20万元奖补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扶持政策

11.对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且履行研发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1:1比例匹配部分的补助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按承担部分的1倍给予奖励,即嫩江市级财政按照1:2比例匹配奖励资金。首次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且研发费用不低于10万元也可享受嫩江市级财政按照省:市(县)1:2比例匹配的奖励资金。

对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上且履行研发填报义务的规下企业,嫩江市级财政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10%给予最高20万奖补。

12.鼓励支持企业采取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建立以新产品研究开发、成果应用转化和科技创新合作等创新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按照每年企业研发投入与新增销售收入占比进行奖励。(在落实黑河市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按奖励金额的1.6倍给予奖励。即,企业年度新增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且每年研发投入与新增销售收入占比10%以上,其中,占比在10%(含)至50%间,嫩江市级财政给予奖励8万元;占比在50%(含)至100%间,嫩江市级财政给予奖励16万元;占比100%(含)以上,嫩江市级财政给予奖励资金24万元,合计最高奖励40万元。

13.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核定后,嫩江市级财政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发分支机构需提供科研基础条件和研发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14.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5年内,嫩江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8%给予补助经费,最高奖励40万元。

(四)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扶持政策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黑河市级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嫩江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在兑现省级财政100万元奖励、落实黑河市级政策5万元奖励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6.对于获得省级认定或备案并取得成效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科学家工作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在对应落实黑河市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通过黑河年度绩效考核且评价优秀的科技创新基地(除享受黑河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外),嫩江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对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在落实黑河市级15万元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黑河市级备案的头雁团队工作站、专家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照黑河市级政策给予奖励10万元。

18.对通过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对应落实黑河市级20万元、10万元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9.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在落实黑河市20万元奖补政策的基础上),额外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0.对获得省级认定并取得成效的院士工作站,在享受黑河市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科技人才扶持政策

21.对新入选的“龙江科技英才”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在享受黑河市奖励政策50万元的基础上),嫩江市级财政额外给予奖励10万元。

22.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年薪超20万元的研发人员(在落实黑河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其1万元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在落实黑河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其2.5万元的奖励。

23.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在落实黑河市参照成果净收益的20%(不含税费指标)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政策基础上),额外给予参照成果净收益的10%最高10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项目扶持政策

24.支持企业或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新产品研发、新品种培育、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奖补5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政策与现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相关上级政策废止时,本政策对应内容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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