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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同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同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时间:2023-07-11 09:30:07|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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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同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同江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6号)、《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和《佳木斯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佳政办发〔2022〕4号)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科创企业加速发展

1.打造“科创企业森林”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对通过评价认定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

2.深化科创企业引入工作。深化科技招商工作,落地科技型企业享受同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市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域已有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达到招商引资投资规模的,经招商部门认定后,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3.支持科创企业达产见效。科技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地方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市政府每年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和口岸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支持科创企业融资发展。科技型企业向银行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对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享受贴息(对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同期LPR利率;对不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每年每户累计不超过8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各相关部门]

二、推动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5.支持创新载体集群生成。鼓励社会资本、企事业单位建设并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人才集聚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人才集聚平台),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科研机构在我市建立实训基地,视情况给予最高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四大新引擎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大传统优势产业、七大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自建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研发机构正常运营达一年,年度研发活动支出不少于200万元,专兼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资金。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市政府按评估结果再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市政府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构

7.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资金投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市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计入经济效益。[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8.鼓励校企合作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对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签定合作协议,实施科技项目攻关或新产品研发的企业,按照外聘科研人员在同江工作时间,每人每天给予补助100元,全额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科创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专利预申请补助机制,对提出申请国际、国家专利的,经评优认定后,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对企业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市政府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补助3000元;获得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市政府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补助1000元。[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10.鼓励科创成果转化应用。对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成果交易,符合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的,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我市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在省、佳木斯市奖补基础上,按科技成果成交额的5%进行补助,每个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11.鼓励科技特派员效能释放。实施科技特派员支撑乡村振兴计划,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引进和推广优质绿色高效农业主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在田间生产实践中转化。实现科技特派员行政村全覆盖,每年给予本级科技特派员所在乡(镇)政府人均专项资金3000元,由乡(镇)政府结合科技特派员服务绩效进行投放使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推动科技创新环境优化

12.加大人才引进服务力度。深入实施“金凤还巢”计划,支持企业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对科技型企业引进“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人才,按照《同江市推动岸产城融合发展人才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及配套政策兑现执行。[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13.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业投资领域。鼓励银行机构重点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支持,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投贷联动、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政府采购订单质押等金融产品和业务发展,对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银行,按照其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额度的1‰进行奖补,每户银行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各相关部门]

14.加大厂房租用支持力度。优先保障科技型企业进驻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租用上述园区外办公用房,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5%,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各相关部门]

15.加大对高端科创人才支持力度。对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视其科研创新活动对企业贡献度,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2万元奖励;对项目研究成果持有人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给予成果持有人最高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适用于在同江辖区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统计登记,且符合诚信经营、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同江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财政给予匹配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不包括设立研发机构奖励资金),且达到最高奖补金额的企业需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本政策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查实企业存在违规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其政策期内政策申报资格。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3年(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我市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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