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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同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同江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5-08-19 09:31:55|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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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同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同江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同江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省、市经济工作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文件要求,支持工业企业降低综合性运营成本,推动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振工业企业发展信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政策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江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及时、准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升规入统条件及时升规入统;

(四)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1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服从行业部门日常管理,履行企业义务。

第二条  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推动工业企业扩能提质增速

1.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新上项目。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设备改造升级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统计部门入统的,其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制造业、采矿业企业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通过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经省级认定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融资扩产。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工业企业年度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含)以上、贷款到位期限2个月(含)以上、当年实付利息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

3.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提产达效。全年实现工业产品及副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加速推动工业企业规模化发展

4.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对自2024年以来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除享受最高60万元分阶段省级奖励外,对实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5.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挂牌上市。总部和主营业务、税金缴纳均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上市,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激励工业企业多元化发展

6.鼓励支持优质工业企业梯度发展。扶持引导工业企业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水平。对首次通过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请复审通过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首次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请复审通过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请复审通过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7.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扶持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通过省级审核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8.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品牌创建。支持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当年入选黑龙江省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选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企业自有商标品牌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财政局)

(四)引导工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9.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对年度内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企业聘请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自2024年以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

10.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储备。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知识产权交易获得专利授权,对企业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奖励5000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政策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企业可按通知向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所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2)同江市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兑现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政策申报对应的合同、账册、单据、证书、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企业提供从税务系统截图的纳税申报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平台申报产值数据截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平台入统数据截图等。

(二)部门审核。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相关资料或审核报告进行政策标准兑现比对,提出拟奖补名单和奖补资金。

(三)名单公示。拟奖补名单在同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同江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负担。对获得上级奖励,本级再给予奖励的,实行“免申即享”兑现奖励机制。

(二)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将奖补资金投放到企业生产和调动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积极性中,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业信息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和拨付。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同江市各项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或可重复享受的除外。

(三)本政策如与国、省法律法规及上级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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