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裕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富裕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为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黑发〔2022〕31号、《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齐政规〔2022〕4号)、《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黑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县域内符合省委省政府“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我县“粮、药、酒、乳、旅、碳”六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和重要贡献的企业。上述企业为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奖励
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约定投资额度和时限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下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投资引导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的投资引导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的投资引导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亿元。
(二)综合贡献奖励
1.奖励支持范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纳统两年以上),按本年度实际完成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分别达到50%以上和75%以上两个档次,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10%和15%的综合贡献奖励。
2.奖励支持范围内的新增商贸文旅服务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实际完成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1%、1.5%、2%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投资规模提升奖励
奖励支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综合考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本地实际完成额度,按照当年完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五个档次,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投资规模提升奖励。
(四)经营规模提升奖励
支持规模以上生物领域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经营规模提升奖励。
(五)智能提升奖励
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企业,在省政府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智能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
(六)鼓励总部企业落户
在我县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县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县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经省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市和省共同承担。
(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
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县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县内的,纳入县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市和省共同承担。
(八)综合保障政策
1.数字化示范标杆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
2.“六上”企业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政府奖励6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其核心团队。落实省、市入统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限上“大个体”每户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对新增规上服务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首次晋升三级以上资质且当年实现入统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仅享受此条政策),在省政府给予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
3.上市融资奖励。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县,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重组上市,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融资2亿元以上,在新三板挂牌以及挂牌后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分阶段)、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80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
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特殊成就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杂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5.科技型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政府给予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高新企业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对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6.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在省政府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7.质量品牌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质量品牌企业奖励10万元。
8.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九)“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奖励对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和重要贡献的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在以上奖励政策执行的同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奖励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为基础设施投资、品牌建设推广、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基地建设、原料供应及融资需求等。
三、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履行统计填报义务,且未出现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重大问题的法人企业。
2.政策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相关约定需履行县政府审批备案程序,奖励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发改局、工信局、经合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和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本地原有企业达到上述各项政策条件要求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同等支持。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政策中确定考量指标额度时,剔除企业已享受到的各级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4.本政策中“资质建筑企业”是指当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当年实现产值200万元以上并入统的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是指新办理二级资质且当年实现入统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类企业仅享受“‘六上’企业奖励”。
5.本政策实施前与县政府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本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可以享受本政策的规定。
6.被奖励企业由县工信局、经合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通过招商引资到我县的被奖励企业由县经合局确认。
7.本政策自公布之日30日起施行,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8.本政策由县政府授权县工信局、经合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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