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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哈尔滨市双城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07 10:36:06|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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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哈尔滨市双城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挖掘潜能、发挥优势、吸引投资、扩大开放,着力招引和培育一批总量大、业态优、带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加快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考借鉴发达地区加快项目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经验做法,结合双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双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双城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主体和主营业务不外迁、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机构。

符合本办法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不能兼得,与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区本级税收留成金额。企业当年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

二.扶持办法

第二条 扶持新引进产业项目。新引进产业项目需满足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3000元。对新引进落地符合双城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的税源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视财力情况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项目正式投产后,前三年参照每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100%、后两年参照每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50%的标准,连续五年给予企业相应的发展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条 扶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双城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的现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参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30%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参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40%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度新增产值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参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50%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度新增产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参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6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吸引总部企业落户。总部企业设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双城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投资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要求资金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要求资金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内外资不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形成的投资,以省统计局入统数据为准);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在双城区新设立总部企业,参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给予扶持,连续扶持三年。

第五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1.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保持10%以上增速的,参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给予扶持,自第四年开始,连续扶持三年。

2.对新纳入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入库后且承揽建筑工程的,按照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100%给予扶持。对新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连续2年实现正增长且未享受省市相关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仓储物流、信息传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械和设备修理等服务企业,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现有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参照其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30%给予扶持。

第七条 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科技型企业,年度新增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准)的50%给予补贴,总补贴上限为100万元,且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

第八条 奖励特殊贡献人才。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5名),参照其工资和奖金(不含股份分红和企业上市收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等额给予扶持。

第九条 奖励招商项目引荐人。对引入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税源项目的商协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引进项目全部建成后,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进行审计评估,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数额给予相应奖励。

对为双城区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优树先、推荐提拔、职称评定、交流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央企合作项目以及列入省百大、市重点项目等优势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政策。

三、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申报单位要以《承诺书》的形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获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申请扶持资金单位会同双城区企业发展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追缴全部扶持资金。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行为,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并终身取消企业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双城区企业发展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五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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