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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延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延寿县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两个办法

时间:2023-03-14 09:47:18|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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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延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延寿县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两个办法

延寿县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落户延寿,增强延寿县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发〔2019〕9号)、黑龙江省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扶持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延寿县,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延寿产业发展方向、园区入驻标准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重点引进绿色食品、亚麻纺织、医药制造、康养旅游、循环经济等主导产业项目及其他国家鼓励类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应享尽享”。

第二章支持项目落户发展

第四条项目用地扶持。对新落户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根据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强度等情况分期给予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落户经开区的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县经开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人民币扶持;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人民币扶持。

第六条新落户企业扶持。新落户企业,自对地方贡献之日起,按照对地方贡献的70%额度资金给予扶持,扶持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支持企业加快成长

第七条新增投资扶持。对企业当年新增内资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到位额3000万元以上,给予资金到位额1‰奖励。

第八条持续增长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且实现对地方贡献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制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实现对地方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当年对地方贡献增速超过600万元基数(制药企业实现对地方贡献300万元基数)1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照当年对地方贡献的70%扶持投资人。

第九条产能销量达标扶持。对企业年加工产能达到30万吨的稻米加工企业,且当年实际大米、黑米、糯米销量达到30万吨(并经粮食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条地方贡献扶持。对外埠企业在延寿经开区设立公司的,按照企业年内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扶持。对地方贡献达到30万—5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的4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50万—1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50%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100万—2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的6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200万—3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的7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300万—5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的8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照地方贡献的85%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贡献的9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盘活存量扶持。对收购兼并经开区闲置企业资产,新上产业项目符合延寿县产业发展方向及园区入驻标准的,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地方贡献时,按照地方贡献50%额度的资金给予收购方一次性扶持。对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产业项目,享受本措施的第六条扶持政策。对租赁经开区闲置企业,给予厂房5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补贴扶持,补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贡献,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上市企业扶持。对在我县注册企业并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县级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企业;对于“新三板”“科创板”挂牌的企业,县级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县级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企业。

第十四条高新企业培育扶持。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企业。

第五章支持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进出口额增长奖励。对年进出口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且实现对地方贡献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企业,以其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逐年递增)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为基数,按照企业年内对地方贡献的70%额度资金用于扶持企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奖励。经认定为外资的,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200万美元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落户经开区的,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400万美元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章支持企业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贷款贴息补贴。对企业年内实施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30%,当年企业实现对地方贡献超过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度使用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和信托融资)给予分档贴息,其中年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年内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50%贴息;年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该项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30%贴息,但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清洁能源、运输成本补贴。关于运输成本、新能源等相关补贴事项由各主管行业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结合延寿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兑现原则。享受本措施扶持企业应在我县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需承诺自政策兑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延寿县、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县政府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对采用欺瞒等不当手段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所有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并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已发生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其他措施。对延寿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如文旅产业、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生物经济产业、数字经济产业、创意设计产业、冰雪经济产业、畜牧产业、水产产业、林下经济产业、人才引进等产业应及时出台单项扶持措施。由相关产业涉及的各部门根据省市相关规定,依据本措施和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一事一议”规定。对于发展态势好、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对地方产业带动性强、对地方有突出贡献、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延伸有贡献的重点产业项目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经由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给予特殊扶持。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扶持新落户企业的范围为本措施生效之后工商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生效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和企业,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措施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措施至扶持期满。

第二十四条本扶持措施与现行法规及上级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现行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监督。本扶持措施由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执行期限。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原《延寿县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两个办法》(延招组发〔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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