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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2-22 09:09:43|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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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嫩江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河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黑河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资金扶持

设立市直创意设计发展专项资金,自2022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与省级专项资金、黑河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主要用于购买设计服务、举办创意设计活动、引进专业设计机构和人才、转化设计成果、建设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奖项奖励等。

二、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担保机构、银行拓宽工业设计企业的抵质押品范围,加强信贷和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发行债券或融资上市。

三、支持举办品牌赛事活动

谋划黑龙江省第二届古驿路文化旅游联盟会议在我市召开期间举办嫩江市“墨尔根”创意设计大赛,设立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5名,对获奖者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举办嫩江创意设计周、创意设计月、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竞赛等活动,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参加大型赛事

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创意设计比赛,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光华龙腾奖的,省级专项资金对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省级专项资金对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省级专项资金对每项奖励10万元;黑河市创意设计企业获得上述奖项的,由同级政府给予省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积极组织我市创意设计企业参加黑龙江省举办的创业设计比赛,对获得中俄·哈尔滨创意设计周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在深哈国际设计双年展期间,对黑龙江省优秀创意设计企业、新锐设计师,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创意设计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权威专家、友好人士、行业组织等,省级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获奖者,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我市创意设计企业获得中俄·哈尔滨创意设计周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由同级政府给予省级奖励金额5%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在深哈国际设计双年展期间,对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我市优秀创意设计企业、新锐设计师,由同级政府给予省级奖励金额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我市创意设计企业获得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由市政府给予省级奖励金额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五、支持企业外出参展交流

积极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参加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创意设计论坛交流、品牌赛事、展览展示、设计发布等重大活动。对在我省市场化举办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活动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次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扶持。

六、鼓励创办创意设计企业

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并经省级审核符合要求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投入30万元至50万元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由市政府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由市政府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七、培育创意设计骨干企业

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升规入统”,对新设立的规模以上创意设计企业,以及现有企业经过“升规入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经省级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享受省级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30万元基础上,嫩江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推动创意设计企业提档升级

对纳入黑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创意设计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培育奖励资金5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创意设计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已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因素分配奖励资金的不重复奖励)。

九、推动建设市级创意设计中心

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中心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黑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由黑河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我市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黑河市级文化创意中心的,由黑河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我市奖励3万元。

十、优化土地供给

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创意设计产业用地需求。探索对创意设计产业实行年租制和“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创意设计产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创意设计与“双创”活动深度融合,鼓励“双创”基地向创意设计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孵化空间。对经认定达到全省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认定达到黑河市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由黑河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加强人才保障

引进的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创意设计人才在落户、就医、入住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相应人才服务保障待遇。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等方式,加大对高级研发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的引进力度,提升我市创意设计人才队伍水平,改善创意设计人才队伍结构。设立市创意设计产业贡献奖,安排一定资金,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创意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登记著作权,鼓励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设计者名称,保护创意设计创新成果和设计者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伪造变造擅自制造及变相利用相同或相近创作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十四、落实税收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意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意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创意设计企业依规享受国家关于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退(免)税、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十五、加强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企业等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创建创意设计产业园区,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辟设创意设计专区、创意设计小屋,对向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的,经审核认定,按照评估确认的免费办公场所房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省和黑河市各承担50%。

十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建设创意设计数据、工具、交易、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50%,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培育消费市场

鼓励政府和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将创意设计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置创意设计创新券。鼓励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3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

统筹用好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弘扬创新、鼓励创意的浓厚氛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嫩江市注册登记,并且符合国家、省、黑河市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创意设计门类为《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所明确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同一企业或组织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与《黑河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嫩江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本政策措施中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所获得黑河市和我市奖补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平台、企业资质认定日期,以及项目获奖日期须在本政策措施施行日期之后。同一产品、项目获得多项奖补的,原则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进行奖补。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政策措施不予扶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处罚的;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同一企业或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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