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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的十条意见

时间:2022-07-12 09:02:13|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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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的十条意见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的十条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1.6亿元工业强县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引导基金1亿元,奖补资金6000万元),聚焦食品、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全方位支持重点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等负责落实)。

(二)夯实工业经济发展基础。按照“一区引领、多点协同”布局思路,聚焦发展空间、配套水平和体制改革,全力提升沂水经济开发区承接能力、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庐山化工产业园发展质效和本质安全水平。支持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产业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探索扩界提容,争创国家绿色园区。加大财政性股权投资力度,加快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高标准规划建设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低碳示范园、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打造沂水工业经济发展新高地。(沂水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投公司等负责落实)

(三)推进优质资源精准供给。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持续推动土地、能耗(煤耗)、环境排放等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重点项目聚集。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精准包保优质企业、重点项目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加快项目建设推进。继续深入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落地,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规上A类、B类、C类企业“亩产效益贷”最高授信额度分别上调至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无还本续贷”直享范围扩大至规上B类企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负责落实)

二、全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立2000万元技术改造奖补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生产装备“高端化”、生产车间“智能化”、减污降碳“绿色化”、两业融合“服务化”高水平项目,对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1.8%、2%,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对年度内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臂、智能化成套设备、自动控制系统、应急预警系统)等实际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每年从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60%)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评选不多于5个县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每个项目另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先支持县级标杆项目申报省市级贷款贴息、市级标杆等扶持项目,对入围的,最高奖补2000万元。继续支持一批城区重点工业企业搬迁升级。县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同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支持企业膨胀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实际增长5亿元(实缴税金增长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增长5亿元(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装备制造企业、数字经济企业分别按增长2亿元、200万元为档计算,企业两指标增长均达到标准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年进出口总额实际增长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长100万美元分别给予1万元、1.2万元、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全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对挂牌上市的,在支持企业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另行给予一定奖励。(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领航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县工信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全面支持企业创新领航发展

(七)支持企业创建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创新载体(包括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装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分别奖励10万元。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补机制,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省市有关支持条件的,最高奖补60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完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优质项目(每年评选不高于10项),每项奖励3万元;企业聚焦主业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分别最高奖励600万元、2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评“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通过海关高级认证(AEO)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注册境外商标且当年度实现进出口实绩的,奖励3万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九)支持企业提升标准。企业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最高资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最高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最高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最高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5A级、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最高资助10万元、5万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支持企业制造升级。支持企业向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模式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按批次);对新认定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开展传统产业数字赋能行动,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工业设备上云。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3A、2A、1A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通过DCMM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对新承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优选项目、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县工信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严格政策执行

企业奖励项目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认。奖励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原则上,县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因政策依据调整,奖励额度发生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亩产效益改革评价,全面深化评价结果运用,规上A类、B类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分别按100%、60%标准执行,规上C类、D类以及规下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享受县级财政奖励,不予支持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扶持项目。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总额,不高于当年度企业实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

申报年度内,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重大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存在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其他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范围的。

本意见条款内容及奖励资金来源由沂水县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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