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聊城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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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聊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制造业强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创新平台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新星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研发创新。对新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建设企业50万元奖补;对绩效评价优秀且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上年度省拨经费3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首次准确填报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或填报的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研发财政补助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助推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引育高层次人才。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省均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六)促进稳定增长。每季度对季度内新增产值不低于0.5亿元,当季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新增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数据进行评分,选取前30家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推动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和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报国家级荣誉由省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给予3万元补助,奖励与补助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营收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市规上服务业营收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选为省级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新材料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引导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对新入选国家级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优秀典型案例的企业或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产业加速园,给予运营机构(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未来材料、具身智能、生物制造、低碳能源等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利用外资。对年度到账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当年度到账实际支出金额的1.5%予以奖励;年度到账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当年度到账实际支出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当年度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限申报一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助力开拓市场。对参加年度境外重点展会计划的企业,参展的展位费、展位搭建、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最高80%的补贴。对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点展会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展会的,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标准展位最高补贴1万元,特装展位最高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十二)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金申报周期内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用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奖补比例分别下浮20%和3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四首”研发推广。对新认定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首件套电子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投保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并获得省级保险补偿的企业,按照省补资金1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投保首批次新材料并获得国家级保险补偿的企业,按照当年国补资金最高10%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聊城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质量品牌打造。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入“好品山东”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聊城优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中国消费名品区域品牌、企业品牌的地区或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智改数转步伐
(十五)推动智能制造。对新认定为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六)促进数字化转型。对轴承、电线电缆、金属加工(包括钢管、板材和铜铝加工)等重点产业通过“聊城市新型工业化智慧平台”实施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给予奖补,整年度第一年奖补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第二年奖补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40%;单户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同一年度内只享受一次奖补。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打造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效显著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学会等产业链促进机构,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八)引领互联网平台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产业大脑”,给予运营机构(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上线运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运营机构(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十九)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十)引导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铜铝、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赤泥年处理量不低于100万吨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以上奖励(奖补、补助、补贴)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次性奖励(奖补、补助、补贴)。聊政办发〔2023〕4号、聊政办发〔2023〕7号、聊政办发〔2023〕10号、聊政办发〔2023〕39号等文件中涉及制造业资金奖补的具体政策,有调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列入的不再执行(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支持政策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企业(单位)同一年度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相关试点、示范、荣誉等,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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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山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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