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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济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高新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2-09-02 09:07:12|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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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高新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培育壮大新动能,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努力把济南高新区打造成为省会经济圈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对外开放的新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济南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和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及以上区域金融机构总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二条  企业须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按时报送国家统计局各类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二、奖励政策

(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第三条  壮大主导产业规模。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集团化、集聚式发展,对同时符合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集团在高新区主营业务板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亿元、集团研发费用支出三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研发费用投入强度三年平均超过5%、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35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在统年度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均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2019年未突破以上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年度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过100亿元后,每增长100亿元,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统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2018年-2019年未突破以上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按照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服务业;检验检测和设计等科技服务业;电子商务和新零售等消费服务业),鼓励楼宇实际运营方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

对同一行业企业租用面积不低于运营方可租面积50%,且新引入或培育该行业不少于5家、10家、20家规模以上企业的楼宇运营方(以上纳统企业当年平均销售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增速均须高于全区平均增速),每年择优评选不多于10家授予“企业聚集区”称号,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梯次培育高成长企业。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壮大创新主体规模。对在“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平台系统”入库登记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山东省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给予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其中,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高新区企业的,按照规定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项目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非高新区企业而第二完成单位为高新区企业的,按规定奖励额度的40%给予项目奖励;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高能级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设或认定(含整体迁入)的国家级、山东省级研发机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年度内新批准建设或认定多项研发机构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其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范围是指非山东省内财政资金出资建设、且新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成果转化。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移输出方,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促成技术合同登记且年度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且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三条  鼓励制造业优化升级。对已竣工达产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扣除区级补助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赋能企业加速发展。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上销售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对年度零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上零售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助力企业提升经营效率。对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年增长率超过1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60%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年增长率超过15%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年增长率超过2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40%比例给予奖励。

促进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年增长率超过1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对纳入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当年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年增长率超过1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40%比例给予奖励。

(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促进战略。对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移转化等运营促进项目,获得立项并按照协议验收完成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4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商标专利混合质押融资(所质押知识产权至少含一个当年新注册马德里商标)且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次数最多为三次。对与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签订海外工作站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实施完成的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奖励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十七条  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第2至5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涉及“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高新区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对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予以适当放宽。上级有关政策需高新区进行配套的,在足额配套的前提下兑现差额部分。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年度起,五年内税务登记不得迁出高新区。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财政金融部、市场监管部共同组织实施,由受理业务申报的园区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兑现流程包括: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园区提交申请材料;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策执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并兑现。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2021—2022年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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