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前湾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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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结合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
1.强化技术源头创新。开展区级科技立项,支持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源头创新、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5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15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40万元;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 对增量排名前1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6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线下+云上”方式加快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4.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企业技术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实行“揭榜挂帅”,对完成榜单任务、解决技术攻关难题、促成成果转化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公开发榜之后研发投入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交易买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按照不超过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交易卖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对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1‰给予技术经纪人最高5万元奖励,同一技术就高不重复奖励。
6.拓展科技转化场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打造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应用场景,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三、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
7.加快科创平台建设。培育区级科创平台,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梯度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8.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创办科技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根据项目新入驻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载体内建设产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50%的比例,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已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载体提升运营质量,根据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高企首次认定等情况,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9.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积极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及建设成效显著的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0.5配套奖励。对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经评估后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
四、提高要素保障能力
10.科技金融支持。探索设立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按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资导向,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代表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给予一定支持,助力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持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扶持推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对纳入高企上市培育计划的企业且已完成股改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创新型产业发展。安排重大科技项目落地转化资金,支持重点科技项目引进落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投资金额不设上限,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2.科技人才支持。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推动校企人才双向交流,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才到产业链重点企业担任“科技副总”,鼓励企业工程师到高校院所担任“产业导师”,对促成校企人才双向交流的给予一定支持。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对青岛自贸片区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主体。
2.本政策由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二部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政策执行期间,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青自贸管发〔2022〕50号)停止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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