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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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上饶市“制造强市”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深入实施“339”行动计划,推动先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2024年8月后落户我区工业主导产业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第一条 支持产业用地高效利用(信州产业园、区自然资源局)
投资方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用地性质不变且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依法享有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我区最低出让价。投资方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工建设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未履约的依法收回土地,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条 支持低效用地盘活(区工信局、信州产业园)
对符合区主导产业投资项目,通过"腾笼换鸟"方式承接土地厂房的企业,经区工信局、信州产业园审核,报区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可按土地1万元/亩、钢结构厂房50元/㎡、框架结构厂房60元/㎡给予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待企业达到规上企业后予以兑现。
第三条 优化厂房运营服务(信州产业园)
(一)符合区主导产业发展并入驻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前三年作为培育期。培育期内按1元/㎡/月收取租金。培育期结束后,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度进行A、B、C三级考核评级(每1000㎡厂房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评定为A级;年产值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评定为B级;年产值小于300万元的,评定为C级),以4元/㎡/月为基础租金,根据评级系数0.5、1、1.5分别按2元/㎡/月、4元/㎡/月、6元/㎡/月进行收取。未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按8元/㎡/月收取租金。入驻非国有厂房的企业培育期内前三年作为培育期,培育期内按2元/㎡/月收取租金,培育期结束后,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度进行A、B、C三级考核评级(评级标准同上),以5元/㎡/月为基础租金,根据评级标准A、B、C三级分别按3元/㎡/月、5元/㎡/月、7元/㎡/月进行收取。未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二)入驻千级及以上洁净厂房的主导产业企业,租金由信州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厂房洁净等级,结合市场行情、企业营收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和金融支持(区工信局、区信投)
通过“产业发展基金”“供应链金融”“转贷过桥基金”“担保基金”“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条 稳岗补贴支持(区人社局)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5年度的稳岗返还具体标准待省人社厅下发文件为准。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六条 支持多种模式赋能项目引进(区商务局)
通过“以商招商”“平台招商”成功引进符合区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每促成一家工业企业落户并投产,按该企业投产升规入统当年度有效产值的3‰给予中介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提示:后期不得对中介单位做出其他限制)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二章 提升产业能级
第七条 促进企业升规入统(区工信局、区统计局)
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统奖励6万元,连续两年稳规且营收平均增长15%以上,追加4万元奖励。(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八条 强化产业链培育(区工信局、区统计局)
(一)推动项目快投达产。本实施意见生效后引进的主导产业项目(不含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当年签约、当年投产、当年入统的企业按年有效产值的5‰给予奖励;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产值达1-5亿元的,每年按3‰给予奖励。适用于存量企业。
(二)大力培育链主企业。对年有效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单个制造业企业(不含金属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运营奖励;年有效产值超过20亿元的,超出部分按3‱给予奖励。对年有效产值达到40亿元、70亿元、100亿元的单个金属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年有效产值超过100亿元的,超出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三章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区工信局)
(一)设备更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添置更新项目,给予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为300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二)数字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改造达L5级以上的企业,每上升一级奖励2万元;省级试点企业按投入50%补助,最高100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奖励30万元,省级专业化小巨人、单项冠军等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在库企业);对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培育平台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年度内新增企业级节点且标识注册量超过100万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资金扶持;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产业大脑”的,最高奖励50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四章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条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市管局)
(一)创新主体培育。对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奖励30万元,省级专业化小巨人、单项冠军等奖励15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二)鼓励平台载体建设。鼓励企事业等各类单位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支持建设各类技术创新平台载体。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平台、概念论证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在信州区设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适用于存量企业。
(三)知识产权激励。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 号)的规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区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还贷后给予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新获得国内授权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运用的,每件补助3万元。企业作为第一权利人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当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直接授权并转化运用的,每件补助2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四) 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奖励(经开区300、200、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奖励(经开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适用于存量企业。
(五)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企业100(含 100万元)-500万元、且入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填报人员给予奖励0.15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企业500(含500万元)-1000万元、且入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填报人员给予奖励0.2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企业1000-2000万元、且入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填报人员给予奖励0.3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2000万元的企业统计填报人员给予奖励0.4万元。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五章 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第十一条 带动外资外贸提质(区商务局)
(一)利用外资奖励。对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万-500万美元(不含)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500万-1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1000万-2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汇率按照进资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结汇数据为准。适用于存量企业。
(二)外贸出口奖励。对营业执照注册地、结汇地均在信州区,并缴纳社保的外贸企业进行扶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上一自然年度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上一自然年度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45万人民币奖励;上一自然年度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75万人民币奖励;上一自然年度出口额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90万人民币奖励。本项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企业物流补贴、产品研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要素。适用于存量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本实施意见中有关条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地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如遇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2024年8月至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期间签订入园协议落户的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若与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区内存量市场主体享受原政策(三年过渡期的)或已享受其他政策的,则不再重复给予相关扶持。
第十五条 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质量及知识产权政策详细内容见各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办法细则,涉及到考核的条款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区各业务主 管部门和服务单位负责办理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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