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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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为落实科技创新奖励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 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
第四条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
队、科学技术奖励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企业,有明显信用失范或有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
第六条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浔阳区注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和载体的企业和单位。
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的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家企业、不同归口部门批准的创新平台不予重复奖励;
2.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3.对首次获批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有科技成果体现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资助10万元。
5.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家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经认定后对有科技成果体现的新站给予5-10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
第四章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第八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浔阳区注册,列入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重点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九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标准:
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重点新产品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
第五章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第十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浔阳区注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标准: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1万元奖励。
对当年认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2万元,同时给予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0.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奖励 60万元、潜在独 角兽企业奖励4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30万元、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40万元、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对工业、服务业及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在我区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认定金额的5‰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同时给予服务企业研发投入有效填报的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0.1万元奖励。
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标准:
对获得省、市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七章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 元、40万元、20万元;
2.获得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章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区人才办、区科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园区办、区楼宇经济服务中心对年度科技创新奖励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负责对年度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汇总和初审,待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最终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九章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提请评审工作研究审核确定,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最终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奖励项目中如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浔阳区注册、驻区 并在本区纳税的辖区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奖励除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奖励事项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有重复时,原则上不叠加,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浔府办字〔202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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