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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5-05-23 09:00:5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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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动员部署会暨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加快建设创新丽水动员部署会精神,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创新青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强化领军企业创新驱动。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2.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对新认定及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15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重新认定企业给予奖励。

3.促进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二、推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4.鼓励企业创新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自有资金投入,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包括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等载体,按照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奖励30万元。

5.鼓励创新创业平台搭建。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批准或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2万元。推进“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合作,支持大院名校在青田设立实体化研究院。加大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运维经费保障,确保创新服务综合体正常运营,发挥最大的辐射效应。

三、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融合

6.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授信并发放科技贷,并按企业实际支用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补助,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按照实际保费最高8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的,享受研发后补助。具体为: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年增长10%(含)以上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含)以上的企业(不包括首次清零),对较前一年度研发费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基础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至15%,属于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至20%,单家企业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费用年增长10%以下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下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减半享受。对研发费首次清零且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含县外引进、迁入),分别给予2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在青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业企业、民办非企研究机构),对首次完成研发统计年报纳统,按研发费投入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不超过300万元。从第二年起,对较前一年度研发费投入纳统额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基础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较前一年度研发费投入纳统额无增量的按照研发费投入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当年纳统的研发投入在国有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

8.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被列入省级以上的各类科技项目,按下拨的资金额度分别给予省级50%、国家级60%的科技资金配套;与上级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县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围绕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发展与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共建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联动支持。对通过立项并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个给予2.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设立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奖励补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购买公共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0.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奖对象均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为准。

11.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牵头建设概念验证和中试基地平台,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高校院所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授权许可小微企业使用,打通“小试—中试—产品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实现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应用场”的跃迁,对新认定的成果转化加速器、中试验证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鼓励创业创新人才集聚

12.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创新资金,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及科技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奖励。探索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推广落实“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认真实施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优化海外人才签证、居留等服务,加强省“海外工程师”、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高端人才(团队)引育,具体按最新人才政策执行。

13.鼓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行省市级科技特派员享受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制度;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对科技特派员参与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后的奖补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其他我县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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