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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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为我县打造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创新指数综合评价明显进位,保持县财政科技支出年均增长15%以上,县本级每年新增财力的15%以上用于科技投入,力争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83%以上,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家、省市企业研发机构10家以上。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13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2000件。
二、政策内容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额为补助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新增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支持。
2.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培育未
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的支持。
3.鼓励研发能力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经综合评价给予年最高50万元的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4.支持产学研用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5.支持创新载体发展。对首次备案为省、市级创新联合体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牵头单位最高40万元的支持。经首次认定为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支持,经综合评价给予年最高20万元的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重点支持中试基地培育建设,经市备案按上年度新增中试设备设施投入额给予三年累计最高2000万元的建设支持,并按上年度对外服务给予其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6.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企业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按单家企业年最高600万元贷款限额,按实际贷款担保费和利息额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鼓励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贷”产品,对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一年期LPR信用贷款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额给予年最高3万元支持。
7.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金种子”样板级、成长级、孵化级)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发明专利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专利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完成一定标准的发明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的,按照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给予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支持。
8.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对新获得“品字标”认证或授权的,给予15万元的支持。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认证且发挥作用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市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和一站式质量基础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9.推进标准强县战略。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对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县域公共品牌类团体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标准领跑者、认定为“浙江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桐庐县内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3.当年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欠薪欠资等责任事故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规定取消政策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建立政策评估机制,期间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6.本政策自2025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如上级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则依照现行规定继续施行。
7.本政策第1-6条由县科技局负责执行,第7-9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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