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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2025年洞头区科技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时间:2025-08-11 09:01:3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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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2025年洞头区科技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2025年洞头区科技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重塑传统制造业,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速实现潜在生产力向现实新质生产力转化,不断提升全区产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

推动科技企业培育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2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3

对新备案的、当年度有研发活动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4

企业研发强度达标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企业,且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4%、3%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企业,且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7%、6%、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数据核校

区科技局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5

推动农业科创载体打造

支持农业科创载体建设,对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名单的每年安排一个以上科研项目支持园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对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的建设单位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支持科技人才发展

6

推动企业“科技副总”聘用

对我区企业成功聘用的“科技副总”,根据“科技副总”派出单位所在地及个人考核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市内“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省内市外“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省外“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数据核校

区科技局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7

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

对国内大院名校、国(境)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世界知名企业、中国百强企业等机构在洞头共建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根据目标任务,给予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并根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经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需根据共建协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8

支持柔性引才平台建设

对评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定为A类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B类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评定为市级博士创新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批准建立的市级学会服务站,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对市级学会企业联合体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

资格

定补

区科技局

附  则

一、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洞头区范围(不含灵昆街道和昆鹏街道),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洞头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二、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区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每条政策条款涉及两项及以上的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名词解释。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执行。

四、分档奖补。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执行。                                                                                   

五、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5年8月31日起生效,适用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未明确的奖补事宜以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为准。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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