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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诸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2023

时间:2023-04-15 09:00:5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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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诸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2023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4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资金在重点企业研究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支持。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九)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补助经费给予1:1奖励;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连续两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按照实际增量的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项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支持。

(十四)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校企科技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二十)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二)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十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二十五)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跟踪服务。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六、附则

(二十六)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规模、亩均税收挂钩。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意见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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