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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4-04-28 09:52:07|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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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结合十一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1.对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首发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3.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支持。

4.对首次通过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支持。

5.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

6.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的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档进行后补助: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7.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批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9.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兵团博管办审核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10.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支持。

11.对新通过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2家的,给予创新平台一次性5万元支持,每增加一家再追加1万元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支持。

12.对首次获批自治区(兵团)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环境

13.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兵团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4.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支持;对获得兵团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支持。

1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获得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用于支持鼓励项目研究团队。

16.凡注册在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100件,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50件,再分别追加2万元、5万元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企业每主编一项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实施,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支持,参编一项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实施,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3万元支持。

18.企业获得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家级工法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支持,获得国内二类知识产权和省级工法,分别给予一次性0.1万元支持。

19.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支持;经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兵团)专利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支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并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支持。

20.鼓励一类知识产权在师实现产业化,企业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支持。

21.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成功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业,累计合同总额每200万元支持1万元,同一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五、资金支持与管理

22.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师基本单位名录库在库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记录并在上一年度取得相关业绩和认定的企业。

23.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不转库不退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4.以上支持资金从师科技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进行管理,资金只能用于科技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对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资金支持的可重复支持,对获得同级同类政策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25.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落地的科技型企业,执行师统一政策。同一事项在师范围内获得支持的,不重复享受。

26.资金支持申请的主要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向师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师科技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汇总拟补助清单。师统计局、国资委核实单位在库情况,师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十一师拟补助清单。

(2)公示名单。科技资金支持名单,由师科技局依据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师科技局形成清单后十一师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师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3)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师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师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六、监督检查

27.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资金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3)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4)后补助支持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投入的。

28.对于失信企业,师科技局配合相关部门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29.支持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企业需每季度向师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自觉接受师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0.支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造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31.建议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后补助支持资金政策。

七、附则

32.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4月23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满自动失效,若遇国家、兵团重大政策调整,将按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3.本政策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师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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