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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呼图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呼图壁县关于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措施

时间:2025-07-09 09:18:32|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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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呼图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呼图壁县关于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措施

呼图壁县关于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和《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县域实际制定《呼图壁县关于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措施》。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复审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

对首次获得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0.2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成功创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2万元。

第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完善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强化科技服务,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的归集统计。按照上一年度上报全社会研发投入费用金额,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参与奖,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此项奖励资金的60%可作为参与企业研发经费统计相关人员的奖补资金。

第六条 推动创新产出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

单位、企业或个人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奖励资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奖励资金(同一单位、企业或个人设年度奖励上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累计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和有关组织机构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对研制的技术标准成为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成为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2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成功转化,且实际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根据技术交易合同及交易发票,按实际支付交易费2%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企业,按照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参评及人才引育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我县企业和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申报人才项目的事业单位人员,入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昌吉州“庭州英才”育才计划的人员,按照区、州支持经费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引进研究生(博士)学历的在职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年每人给予生活补助1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企业参加各级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入选国家级半决赛、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6万元;对入选自治区级行业赛、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得州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1万元、0.8万元。

第十条 支持飞地创新平台建设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企业在疆外建立飞地创新平台对接境内外优势科技资源,且每年向县内开展项目引育、成果转移转化、研发合作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数量给予事后奖励,每成功一项奖励0.1万元,每个平台年度累计最高奖励额度2万元。

以上措施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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