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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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关于“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的部署,根据《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兵科发〔2022〕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和《兵团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5〕9号)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经营及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兵团奖补资金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迁移至师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的,按照首次认定标准奖励。
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兵团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已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再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再次认定标准执行。
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科技创新投入,不得用于与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鼓励师市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用于开展创新相关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扶持。对成功获批建设/备案的国家级、兵团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对组建备案的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兵团级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兵团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用于平台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创业孵化等创新相关活动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管理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后补助扶持的创新创业平台须属于国家、兵团批复建设或认定备案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经营(销售)收入总额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评价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扶持的单位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及扶持资金使用方案等。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审核由师市科技局负责,师市科技局对通过受理、审核的企业、单位,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师市科技局提出,由师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单位申报。企事业单位按照师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向所属地(团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本区域或本行业拟补助单位申报资料并形成审核意见推荐至师市科技局。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名单,由师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文件资料审核确认后,形成后补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复核。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师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获得师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的单位,应按照政府补贴有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并在资金拨付年末将资金支出决算及相关凭证报师市科技局审核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已获得师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及师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或单位;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性资金未用于企业、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
第十七条 师市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专项后补助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后补助的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师市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2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发放。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师市其他政策冲突的,不可叠加享受,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三年,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师市科发〔2022〕9号)《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师市科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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