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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17 09:08:14|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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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县”战略,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技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方法、元素、路径、环境等)、提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全部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列支。

第四条 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在吉木萨尔县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指的新备案、新建、当年都是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众创空间最高可获得奖励20万元。对接纳5个以上创业企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对通过绩效评估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对新组建的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顺利通过绩效评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创建的农村产业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有效期满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 对新创建的州级以上科技中介组织示范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科技特派员创业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达到我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标准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照30%的比例,每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奖励3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区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凡当年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0元。对当年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成功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并投产的企业,经实地查看、审核,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包含多项专利技术,只奖励核心专利技术,同一专利技术运用在不同产品中,只奖励一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奖励对象为在吉木萨尔县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投入(R&D)的企业。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3%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统计局最后核定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新创建的自治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评定为科普带头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证书、称号等必须是当年获得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研发机构或同一产品(成果)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多种称号,同一企业的不同研发机构或不同产品(成果)同时获得多种称号,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合并计算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全部奖励在每年的科技大会上兑现,凡申请获得奖励的单位(个人)所提供的印证材料需在次年的3月30日前全部提交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所提供的证书、文件、企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除不予评奖外,已获奖的撤消奖励,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考核评价认定工作由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价认定结果报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对拟获得奖励单位名单在吉木萨尔县政府网站、吉木萨尔县零距离、电视台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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