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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莘县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奖励政策

时间:2023-07-13 09:06:49|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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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莘县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奖励政策

莘县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奖励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增加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量,特制定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企业纳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要求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下列其中之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不低于3%;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时间: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15日前完成申报,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

(三)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企业应按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二、奖励政策

对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县财政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入库企业在培育期每个年度内新增1项发明专利(以国家专利局确认为准)县财政给予5000元的补助;新增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以国家专利局确认为准)每项给予1500元的补助。

(二)鼓励入库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在培育期内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县财政按当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额的3%给予补助;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以下企业,县财政按当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额的4%给予补助;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业,县财政按当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额的5%给予补助。

(三)鼓励吸引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县,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驻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对首次认定“小升高”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1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的50%征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申报未被认定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县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对属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补助标准,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三)县政府根据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政府下达资金补助计划,由县财政局向企业支付补助资金。

四、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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