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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广饶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3-05-31 09:21:17|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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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广饶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政发〔2019〕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 号)精神,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一)鼓励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 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资助。

(四)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5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和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获得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向高校院所购买科技成果或联合研发技术并经县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按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交易总额100—500 万元的补助10万元、500—1000 万元的补助 15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社会组织在广饶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工作,对在广饶县注册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并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对通过评价的由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按照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技术水平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万元、5 万元、3万元、2 万元。

三、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十)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0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时间按五年一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 1 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0%贴息;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贴息期限 2 年。

四、其他事项

(十二)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我县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十三)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 2019 年 10 月3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12 月 31 日。

广饶县人民政府

2019 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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