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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5-14 09:26:23|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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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分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范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研发费用,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后补助。

1.对在财务账上单列研发支出科目的企业(均以企业财务账为准),研发费用达30-1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家,奖励第三方辅导机构1000元/家;研发支出达101-3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家,奖励第三方辅导机构1500元/家;研发支出达301-5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家,奖励第三方辅导机构2000元/家;研发支出达501-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家,奖励第三方辅导机构2500元/家;研发支出达1001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3.5万元/家,奖励第三方辅导机构3500元/家。

2.以上奖励企业的资金均切块20%,用于奖励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做出相关贡献的人员(可为但不仅限于科技统计填报人员、财务人员、技术创新人员及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科研业绩获得专业同行公认,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较强的科研领军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等)。

3.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在全县范围排名前十,且满足正增长在5%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家;对企业研发支出年度总额在200万以上,且增幅排名全县前十的企业,奖励5万元/家。(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量与增幅奖励不重复享受。)

4.对辅导了企业研发费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辅导研发费用总量排名前三且辅导10家以上的,奖励3万元/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分宜工业园区 、县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当年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且授权发明专利(含国外发明专利ptc国际专利)1件以上的,奖励4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补助10万元/件。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贴息,企业还贷完息后,享受贷款总金额的1%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贷款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三)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按照获奖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获奖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四)支持产学研合作。凡我县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了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且合作攻关项目在我县成果转化的,按具体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五)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引进或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县域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申报国家重点人才项目,经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遴选至科技部的、申报省科技人才项目,进入会评答辩的,分别给予8000、5000元/个的奖补;若获批国家、省科技人才项目立项的,再给予立项资金的5%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六)支持企业链条培育。(1)积极打造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链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对当年获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补助0.3万元/家;(2)对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县、市科技部门推送至省科技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直至下次复核才能再次申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七)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组建。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含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等),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国家级3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八)支持科技项目验收。加强科技项目后期跟踪管理,企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项目及时完成了验收的,分别给予验收项目2万、1万、0.5万、0.3万/个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九)支持县级科技项目的实施。对获批了县科技计划专项(不含“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支持强度一般为10万-50万元;对获批了县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支持强度一般为50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强化县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布局规划与挖掘,对年度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县域辖区企业签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的(以企业支付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为准并有实质性进展),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按5000元/家予以补助,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以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公告为准),则再补5000元/家予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本政策奖补资金兑现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由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县工业园复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拨付。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处于分期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事项如与上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惠企政策如有重复,补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扶持。扶持资金已有明确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未明确的由相关职能单位承担。最终解释权归于县科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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