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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2-11-17 09:09:1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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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域内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200万元,对当年在庐山市范围内为建设创新型庐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奖励,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如有余额结转下年。

第三条  成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标准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评审时,应综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本地转化、对本级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在庐山市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知识产权奖等六个方面。受奖励企业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明显失信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属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和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标准:

1.新认定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新认定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省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认定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市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项目奖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新产品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奖励标准:

1.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技术创新引导等科技计划项目的,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省级成果鉴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予以最高标准且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企业奖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范围为认定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资格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当年申报国家高企但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每通过一家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弥补组织申报、辅导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票据投入认定金额给予 1‰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账。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人才”、省“双千计划”、市级“双百双千” 人才工程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 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选入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经申请,可优先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

2.获得省、市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3.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5万元、3 万元;

4.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奖励 3 万元、2万元。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奖励 50 万元;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章  知识产权奖

第十八条  对在庐山市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

1.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维持有效发明专利达6年的,每件每年奖励维持费用1000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2.企业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获得国家认可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究补助。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工业园区、温管会相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

第二十二条  奖励基金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与市内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年内同时获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就高奖励一次。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励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进入预算执行年度后,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庐府办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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