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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金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22-11-01 09:15:18|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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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金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金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章 入园条件

第一条 前提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有税型、节地型、科技型制造业项目。

第二条 必备条件

1. 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总投资(含土地购置费、工程基建投入、机械设备投入等不动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落户县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或工业园区之外的项目不低于 2000 万元),租赁或收购厂房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作明确要求。

2.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1)自建厂房型香精香料项目不低于 250 万元/亩;

(2)自建厂房型非香精香料类化工项目不低于 300 万元/亩;

(3)自建厂房型机电制造项目不低于 400 万元/亩;

(4)自建厂房型一般工业项目不低于 300 万元/亩。

3. 项目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亩.

4. 项目年亩均纳税强度:每年单位面积实现的增值税额(含免抵调)+企业所得税

落户城西生态高新区:

(1)自建厂房型香精香料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15 万元/亩,最低不低于 10 万元/亩;

(2)租赁厂房型香精香料项目不低于 200 元/㎡;

(3)自建厂房型非香精香料类化工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25 万元/亩,最低不低于 20 万元/亩;

(4)自建厂房型机电制造项目不低于 15 万元/亩;

(5)租赁厂房型机电制造项目不低于 300 元/㎡;

(6)自建厂房型一般工业项目不低于 15 万元/亩。落户城北工业园区:腾笼换鸟类项目不低于 7 万元/亩,租赁厂房型项目不低于 200 元/㎡。

5. 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行业标准。

第三条 优选条件

1. 项目达产后,年营收超过(含)500 万元/亩。

2. 项目达产后,年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含)35 万元/亩。

第二章 工业地价

第四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需用地,依法依规挂牌出让, 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宗地基准地价(6 万元/亩)执行。

第五条 以上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物补偿费、“八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由企业自行缴纳)。

第三章 扶持措施

一、普惠政策

(一)基金支持政策

第六条 设立金溪县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 5 亿元人民币,该基金管理人为江西省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溪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具有强大的国资平台背景,该基金投资不以控股为目的,主要是为扶持在金溪投资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并最终上市。基金投资相关要素:1.投资企业范围:投资智能制造企业及我县主要发展产业;2.投资方式:现金;3.投资规模:1 亿元以内,但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30。如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总部,被投资企业反投金溪固定资产总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投入的 1.5 倍;4.投资期限:原则上 3-5 年,具体时限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5.投资收资:按投资企业收益股权比例计算;6.投资退出: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具体流程为:

1. 投资方按照基金公司的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公司委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调报告投票通过后,投资方便可获准投资基金。

(二)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购地兴办工业企业,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其标准为:以 6 万元/亩最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例,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县财政先期按 1.8 万元/亩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建设期内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在完成所有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主体建设后(所有建筑物完成封顶),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工业园区验收合格,再按 3 万元/亩扶持企业发展(不含第一笔扶持款)。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完成建设,推迟 1 个月、2 个月、3 个月、4 个月、5 个月, 按推迟时间依次扣减该阶段 20的扶持资金,扣完为止。在投产

优惠期内,投资企业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再按 1.2 万元/

亩扶持企业发展。如企业土地竞拍价高于 6 万元/亩,则按上述比例执行奖励扶持政策。

第八条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固投 1 亿元以下(含 1 亿

元)的项目 12 个月正式投产;固投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含 2 亿元)的项目 18 个月正式投产;固投 2 亿元以上至 3 亿元(含 3 亿元)的项目 24 个月正式投产;固投 3 亿元以上的项目 30 个月正式投产或一事一议;香料化工类项目可在以上基础上延长 6 个月。

第九条 按照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建设期满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不足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 50时,应向县政府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未按照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时间使用土地,对“圈而不建、圈而少建”的企业,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清退。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且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视为正常履约,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否则将重新核定优惠政策。

(三)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按照项目建设期有关进度分别享受如下税收扶持政策,具体是:

1. 在约定建设期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2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

2. 在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企业在建设期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地方留成部分 60给予奖励;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推迟 1 个月、2 个月、3 个月及以上建成, 按推迟月数依次扣减 20的扶持资金,扣完为止。

3.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如果企业竣工,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可以凭税务部门的税票及证明向政府申请相应的税收扶持资金。具体是:

(1)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2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6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延续第 3-5 年政策给予奖励。

 (2)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可继续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

(3)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每年按地方留成部分 60给予奖励,不受优惠期的限制。

(4)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三个年度内企业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在 10 万元以上的(不含 10 万元),对超过 10 万元部分按超过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5)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3 年,如果企业年纳税强度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则暂不能享受本年度税收扶持政策,如果前 3 年累计的年纳税额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3 倍,则政府补齐企业未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第 4 年起,企业年纳税强度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将不能享受本年度的税收扶持政策,且已实现的税收不能累计在下个年度。

(6) 以上所提的年纳税额和年纳税强度中涉及的年纳税额核算方式是:第 1-2 年,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内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第 3 年及以后,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纳税上台阶奖。企业在约定建设期满后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税收优惠期内,企业年纳税强度超过入园条件 40(含)-60 、60 (含)-80 、80 以上(含)的,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 分别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8、84 、90 给予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40、45 、50 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延续第 3-5 年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建设期满后,每年获得的税收奖励资金的 30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企业凭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有效票据兑现。县政府指定科技局负责核实。

(四)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生产企业和代理本地产品的贸易企业扩大出品规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由县财政设立扶持进出口专项资金, 用于奖励进出口企业扩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外贸转型升级、企业投保和融资、进口贴息等,具体按照《中共金溪县委办公室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溪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行动措施二十条〉〈金溪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奖励办法〉的通知》(金办发〔2021〕7 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加大境外资金项目引进力度,对境外项目落户给予一定奖励。

(1) 对落户本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国外投资的企业)注册成功后,一年内实现现汇进资 50 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 5 万元人民币。(2) 注册成功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2000 万美元(含)以上,注册后一年内实现实物进资 600 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 5 万元人民币。

(五)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对年薪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员(每家企业限 5 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 5 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返还。

(六)行政收费

第十六条 涉及工业园区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七)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可享受江西省、抚州市及金溪县出台的关于企业科技创新、上市扶持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投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央企投资项目;专精特新;国家认定的卡脖子技术;固投超过 500 万元/亩(含);年产值超过 20 亿元(含);年营收超过 500 万元/亩(含);年纳税超过 35 万元/ 亩(含)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特别扶持政策。

二、香精香料和机电制造产业特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香精香料(天然)和机电制造两大产业。香精香料(天然)和机电制造产业除享受以上普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惠政策,但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县内招商引资普惠政策和该项目所属产业特惠政策。

(一)香精香料企业

香精香料项目的认定标准为香精香料产品营收占企业总营收的 50以上。

1. 自建厂房型

第二十条 税收奖励 对新落户我县的香精香料(天然)生产企业,在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如果企业竣工,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可以凭税务部门的税票及证明向政府申请相应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是:

(1)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2给予奖励;超过入园条件 20 (含)-40、40 (含)-60 、60 以上(含)的,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8、84 、90 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6给予奖励;超过入园条件 20 (含)-40、40 (含)-60 、60 以上(含)的,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40、45 、50 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可延续第 3-5 年政策给予奖励。

(2) 在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6-10 年可继续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

2. 租赁厂房型

第二十一条 房租价格 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租金按一楼 10 元/平方米·月,二楼 8 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 7 元/平方米·月计算(含办公室、研发室),宿舍按 5 元/平方米·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房租补贴  对租赁金溪县生物科技产业园的生产性香精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含办公、研发室面积)计算, 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给予企业厂房租金前 2 年全额补贴,第 3-5 年,对年纳税强度在 200(含)-300 元/㎡、300(含)-400 元/㎡、400(含)-500 元/㎡、500 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香精企业,分别按租金的 25、50 、75 100 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企业先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第 1-2 年,政府先期补贴当年应补租金总额的 80,剩余 20在年度末进行结算,如企业当年纳税强度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则暂停发放:如第 1-2 年实际纳税额累计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2 倍,则 2 年租金补贴按扶持政策给予补齐;如第 1-2 年实际纳税额累计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2 倍,则不享受年度租金补贴并在第 3 年度第 1 个月缴回前 2 年中未达到入园条件的年度中已享受的租金补贴。第 3-5 年,政府在年度末结算租金补贴,如企业达到相应的年纳税强度,则分别补贴对应的厂房租金。

第二十三条 税收奖励 1.企业年纳税强度在 200(含)-250 元/㎡、250(含)-300 元/㎡、300(含)-350 元/㎡、350 元/㎡(含)以上的,在约定装修期满后第 1-2 年,分别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2、78 、84 、90 给予奖励,第 3-5 年分别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36、40 、45 、50 给予奖励。扶持期限共五年。

2.按实际租赁面积(含办公、研发室面积)计算,企业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在约定装修期满后第 1-2 年,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扶持期限共五年。

(二)机电制造企业

机电制造项目是指以智能制造(自动化控制)为主的装备制造项目;以数据光纤、电子显示屏、手机零部件及整机制造、AI 智能机器人等为主的电子信息智能终端产品项目。

1. 自建厂房型

第二十四条 建房补贴  对新落户我县自建多层(四层及以上,下同)厂房的机电制造企业,在约定的建设期满后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标准且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达 300 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企业正式投产后,对第四层厂房及以上部分按 2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税收奖励  对新落户我县自建多层(三层及以上,下同)厂房的机电制造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在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如果企业竣工,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标准,则在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第 1-4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第 5-7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简称“四免三减半”奖励扶持),属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第 8-10 年可继续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在扶持期内,扶持资金冲抵前期政府给予的建房补贴。

2. 租赁厂房型

第二十六条 房租价格 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六年内租金按一楼 10 元/平方米·月,二楼 8 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 7 元/平方米·月计算(含办公室、研发室),宿舍按5 元/平方米·月,六年后按市场价格计算厂房租金。

第二十七条 房租补贴  对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机电制造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含办公、研发室面积)计算,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给予企业厂房租金前 3 年全额补贴。

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企业先按照厂房租赁合同及时缴纳租金。第 1-3 年,政府先期补贴当年应补租金总额的 80剩余 20在年度末进行结算,如企业当年纳税强度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则暂停发放;如第 1-3 年实际纳税额累计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3 倍,则 3 年租金补贴按扶持政策给予补齐;如第 1-3 年实际纳税额累计未达到入园条件中规定的年纳税强度标准的 3 倍,则不享受年度租金补贴并在第 4 年度第 1 个月缴回前 3 年中未达到入园条件的年度中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厂房购买 鼓励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机电制造企业购买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对企业租赁厂房生产 6 年内,欲购买政府建设标准厂房的,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厂房评估价(参考厂房财审价)购买。县政府按厂房实际占地面积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税收奖励  对新落户我县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机电制造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含办公、研发室面积)计算, 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简称“三免三减半”奖励扶持)。

三、其他

第三十条 清理“低效用地(企业)”“闲置用地企业”落户的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 2000 万元以上,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与新入园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非落户城西高新产业园的技改企业:优惠期结束后,企业用于技改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年纳税强度达到入园条件(化工企业年亩均纳税 7 万元,其他企业年亩均纳税 5 万元),经县政府同意后,对超出该企业技改前纳税最高三年平均数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具体是:投产后第 1-2 年,按增量部分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7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 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增量部分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6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新落户城西高新产业园以外的企业:年亩均纳税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租赁厂房创办企业每年每平方米纳税达300 元以上的,或者为金溪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制造类项目,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可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对年纳税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 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 30;年纳税在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 6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 40;年纳税在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 7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 50;年纳税在 50 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 8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 60;年纳税在 100 万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经营场所原则上安排在县创业园内,执行创业园公开对外出租的标准。选择在创业园外的需县政府认定后才享有补贴,房租认定标准参照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租金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中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进境内外 500 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总部落户我县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本县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的 2‰ 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简化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手续。凡投资项目涉及证照办理和审批,在本县可办理的,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和出件,并由跟踪服务单位代理办结。凡程序简便, 手续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限时即办,当场办结。凡是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效评估等需要到省市办理的事项,项目跟踪服务单位和对应的职能部门应全程协同办理。

第三十六条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客商及其企业高管人员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引进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业投产、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凡属影响和干扰客商投资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坚决整治和打击。政法部门切实加强客商投资企业和客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第三十九条 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 2 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 2 天通知有关企业。因特殊情况停水、停电也要及时告知有关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上述扶持办法在企业当年达到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税收扶持标准后由企业申请,并当月一次性兑现申请日之前的扶持,以后再按月兑现。由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根据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额确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核实奖励资金,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县内资金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相关优惠政策将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在此之前引进落户的企业继续执行原优惠办法,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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