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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泰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10-25 09:22:4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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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泰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入园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力度,根据《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入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科技创新、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严格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入园奖励资金 100 万元,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五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为:

1.对经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三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2 万元和 1 万元。

3.对获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件 3 万元、0.15 万元、0.1 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

5.对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批市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5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

6.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星创天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

7.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8.对通过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0.5 万元奖励;

9.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未获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和 2 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六条 符合科技入园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县科技局自主申报。县科技局于每年 12 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统一汇总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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