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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添动能的政策措施

时间:2023-06-13 09:01:56|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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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添动能的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添动能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促进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在镇江市落地见效,更好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以科学精准的政策举措激发经济活力、把握发展主动,努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镇江市实际,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如下:

一、持续加强财税支持

1.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板块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4.统筹使用各类涉企专项资金,聚焦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培、文旅产业发展等领域,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要平台等进行支持。市级涉企专项资金力争6月底前拨付下达进度达75%,9月底前完成拨付下达。加强涉企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支出执行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旅局等部门)

二、加大金融信贷扶持

5.对列入金融支持重大项目、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三个“白名单”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优先授信、优惠利率、优质服务等金融支持。经产业评估认定为“良好”及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重大项目白名单”,并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发挥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丰富产品供给、强化融资撮合,提升银行机构依托平台在线服务中小微企业功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镇江银保监分局)

6.用好用足央行货币政策工具资金,设立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用好用足科技创新、交通物流等专项再贷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镇江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推动银行机构依托平台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40亿元以上。支持辖内法人银行机构积极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镇江银保监分局)

7.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争取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

三、  支持企业稳岗就业

8.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依托“云上招聘”、零工市场等平台,开展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120场次、提供岗位不少于5万个。鼓励企业积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招用离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的,发放不超过1500元/人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镇江市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介绍本地劳动力或输送外来劳动力首次在镇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每户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已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经申请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可采取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根据培养层次,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按照高级工及以上(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二级、一级)基本补贴标准上浮30%给予补贴;对失业保险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获证工种、等级给予相应标准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12.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统筹省市专项资金,为镇江市90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提供免费数字化诊断服务,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对辖区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辖市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辖区重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发挥市级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作用,对攻克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督促各邮政快递企业进一步做好人力和运力调配,通过发放津补贴、加班费等激励措施,确保用工规模基本稳定。有序推进关爱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群体行动,赠送互助保障计划和暖心礼包6000人(份)以上,加快建设一批“骑手之家”。(责任单位:镇江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15.对通过内河交通船闸的船舶减免20%过闸费;实施集装厢运输船舶、LNG船舶免费过闸,并给予“随到随放”服务;本港企业船舶,以及装运电煤、防汛防疫物资、粮食、鲜活产品的船舶在办理过闸手续后,可享受优先放行。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 ETC 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6.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对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落实政企共担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政策;对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实施低压接入的企业,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帮助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镇江供电公司)

五、着力提振市场消费

17.围绕“金山消费节”,镇江市联动举办“嗨购畅游迎新春”“嗨购畅饮度盛夏”“嗨购畅行赏金秋”“嗨购畅玩过暖冬”四季促消费活动,确保“月月有活动、季季有主题、全年可持续”。联动银行、重点商圈、特色街区、大型商超、品牌餐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因地制宜打造多业态融合的高品质消费集聚区,全年累计消费让利不少于2亿元。支持各地联合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江苏省“销售竞赛季”,振兴锅盖面等地方特色餐饮,扩大镇江市品质餐饮企业阵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旅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18.举办“宜游镇江”文旅消费季系列活动,通过金山文化艺术•国际旅游节、美丽镇江乡村游嘉年华等特色活动,强化宣传营销,有效串联旅游景区、文博场馆、乡村民宿、网红打卡点等消费场景,打造一批精品旅游路线。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将相关公务活动委托给信用评价优秀的旅行社,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延续实施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文旅企业持续恢复。(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按照“房住不炒”要求,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落实好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用足用好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维护购房者权益。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情况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镇江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0.支持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围绕打造“夜间经济”举办各类主题活动。经公安、城管等部门评估后,各类节假日期间,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情况下,增设夜间道路临时免费停车场(位),指定区域公共停车场(位)当日18:00至次日7:00免收停车费。完善夜间交通线路,具备条件的区域,适当放开夜间临时占道停车。(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服务推进项目建设

21.将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清单的项目或5亿元以上的新签约产业项目,纳入镇江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落实分层分级调度机制,实行全过程跟踪、全流程代办、全方位服务,及时发现、处置制约项目建设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项目尽早完成用地、规划、环保、节能、文勘等各项手续办理,助力项目尽早实现全面开工、更多更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

22.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扩大承诺审批、容缺审批、并联审批事项范围,推动项目审批持续精简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一网通办”率达100%。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项目主体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开办手续,1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13个工作日完成从立项到拿到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23.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24.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围绕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持续扩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谋划县城新型城镇化等一批专项企业债券申报,强化对项目的业务指导,推动企业改善融资结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

七、全力稳外贸稳外资

25.统筹省市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点市场、重点展会企业随团人员给予最高0.8万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商旅费补贴。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江苏省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和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扩大出口信保的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参加省、市两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企业自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的4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推广“苏贸贷”“汇保贷”,帮助外贸企业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

26.加快推进中国(镇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和生态链打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跨境电商经营贷”,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镇江市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试点银行办理本外币贷款的,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利息给予最高20%的财政贴息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万元;实施跨境业务手续费、人民币结算手续费全免,对结售汇点差给予1%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镇江海关)

27.扎实做好通关保障工作,进一步扩大“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适用商品和企业范围。积极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便利改革措施,帮助进出口企业享受更优服务,提高申报效率。(责任单位:镇江海关、市商务局)

28.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开展利润再投资,对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存量企业增资扩股且年度实到外资超过800万美元(含)的,按照实到外资每8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对新纳入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发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加强外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

八、优化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2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以上政策均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加大对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和组织调拨,保障重点单位和人群医疗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0.全面推广“午间不断档”服务,利用午间休息时间提供办事咨询、受理办件、发放审批证照等各类服务,鼓励扩大“周末不打烊”范围,破解企业办事“时间差”难题。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张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助力市场主体减负增能。(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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