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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涟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涟水县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3-27 09:18:57|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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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涟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涟水县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涟水县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有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科技型工业项目招引力度。重视科技型工业项目招引,将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科技型工业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纳入镇街(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年度通过市考核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新竣工科技型工业项目,视同亿元竣工项目实绩。(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二、强化科创载体建设。将以中小高科技工业项目承载和培育为主要功能的科创综合体建设,纳入全县重点工作,按要求完成市下达任务。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区(科创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在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新获批市级的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众创社区、众创集聚区、星创天地,在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新获批市级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对首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32万元奖励,另给予该企业管理层5万元奖励;重新获批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16万元奖励,另给予企业管理层3万元奖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的,市财政给予企业2万元补贴,县财政给予8万元奖励;引入市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24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0.5万元奖励,重新评价入库的给予0.2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3年内首次进入规上列统的,市财政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财政分别给予160万元、80万元、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贴制度。经市认定,根据企业有效研发费用及其增量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年度研发费用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补贴;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贴;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5%补贴;以上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的6%给予补贴,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贴范围。企业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与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补贴数额按实核算,具体以市相关部门认定为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加快发展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在我县注册设立科技投资机构,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面向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首轮投资,市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培育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帮助我县初创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含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银行机构在我县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股权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联动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银行机构或银行确定的合作机构当年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发生额的1%给予银行机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市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企业引进吸收、转让转移科技成果进行补贴,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补贴,市财政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鼓励县重点园区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建设中试服务平台,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成效给予“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在县外科技资源富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根据孵化规模和项目落户情况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七、加强技术转移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引进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1.5%比例给予补贴,市财政每年分别最高补贴30万元、8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其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按0.5万元/亿元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个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优先支持申报备案,获批市级备案的县财政奖励5万元,在市运营绩效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县财政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八、重点支持重大产业研发平台。新获批的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在市财政奖补20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在市财政奖补10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在市财政奖补3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研发平台加盟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的,在市财政奖补50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获得省运行绩效奖励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运行绩效优秀等次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九、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高校院所与我县地方政府共建产学研合作重大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载体等,根据运行实效和研究成果,给予高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工业企业及其他规模企业和高校加强合作,对当年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责任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并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的企业,以其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研发经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十、附则。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涟水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涟发〔2019〕2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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