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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时间:2022-11-17 09:08:23|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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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加速集聚创新动能,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强化科技资金保障

1.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激励和科技专项扶持。

第二条  深耕创新型企业培植

2.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企业,奖励8万元。

3.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3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

4.对高企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

5.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按省、县1:1配套科技创新券,最高10万元。

6.对新认定为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三条  提升企业自主研发水平

7.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励10万元。

8.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达5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9.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获省级认定,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

第四条  推进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10.对纳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实行“一事一议”。

11.围绕我县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推进主导产业“四个一”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获国家、省、市认定(或列入管理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支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

1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万元;对于我县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

13.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对企业聘请科技副总并经省立项,奖励5万元。

14.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产)业联盟(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5.鼓励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并实质运作,“双一流”院校、其他院校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

16.积极发挥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每引进1个推动主要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1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按国家、省奖金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1配套奖励。

第七条  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9.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0.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首次认定为高企,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奖励运营机构。

21.对在阜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2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开展科技服务,对在我县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一家有效高企,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23.对已通过贯标备案或贯标认证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且授权达1件,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6件且授权达2件,奖励7万元。

24.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15件、授权达5件、PCT申请达1件的专利密集型企业,奖励20万元。

25.对企业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产品)注册,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注册,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7.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8.对企业投保发明专利保险,按每份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奖励0.2万元,当年累计最高奖励1.5万元。

29.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结案并胜诉,按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0万元、涉外的最高2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经过评审的专利风险防范方案,给予其实际投入的50%进行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30.对经县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50件、30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1.对利用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并按期还贷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高企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其余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

32.对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县内缴纳社保满一年,当年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分别资助3万元、1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分别资助0.5万元、0.1万元;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资助0.5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发生的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情形,参照本政策执行。同一事项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当年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红色、黑色等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经阜宁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后,不得享受本激励政策。本政策由县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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