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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滨海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时间:2022-11-12 09:11:27|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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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滨海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全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盐政发〔2021〕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建立县级科技项目体系,设立 400 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安全等专项,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2.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 1:1 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县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 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贯标咨询机构经费的 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 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60 万元。

4.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 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 10 万元。对上年度获批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5 万元。

5.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 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 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 35 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 20 万元。

6.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50 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 30%分别最高奖励100 万元、200万元。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7.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进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滨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按实际支出 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 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期满后通过绩效考评的,给予 5 万元奖励。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给予 2 万元奖励,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最高再给予 8 万元、2 万元奖励。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平台实施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 万元奖励。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力度,大力招引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列入管理体系),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50 万的奖励。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最高给予20 万元奖励。

10.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最高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打造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11.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励,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 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12.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最高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围绕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创重点指标,组织开展园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

13.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最高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14.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 万元奖励。

五、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15.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等产学研活动。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在省科技厅技联在线网站“校企联盟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登记,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 20 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 万元。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分别奖励企业10 万元、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 万元运营补助。

16.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各园区、街道等单位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县相关科技政策。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滨落地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17.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 50 万元。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我县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 10 万元。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招引市外科创项目、引进海外人才(团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促成技术产权交易及其他科创服务,对其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

18.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滨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 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 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县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七、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

19.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县主导产业在滨牵头举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省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县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我县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金;获得县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金。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市、县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金可重复享受。县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0.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设立滨海县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在全县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相关要求

(一)本意见中申报奖励的工业企业需在我县实际生产并有纳税实绩。申报奖励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未在税务系统或统计系统规范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不得享受奖励;对当年无产学研合作或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额度按50%兑现。

(二)在兑现奖励时,对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访性事件的取消上述政策享受资格。

(三)奖励兑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科技局会同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财政局对奖励兑现依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科技局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 31 日。本政策效力溯及 2021 年1 月1 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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