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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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级跃升,以一流创新生态加快推动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打造活力迸发的创新创业孵化高地
1.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部级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获部级、省级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优秀)、四星(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孵化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自建专业技术服务软硬件平台,为孵化企业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咨询、融资等专业服务的孵化器运营主体,经审核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鼓励在孵及毕业企业发展。对在成立两年内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在孵科技型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最高60%房租补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自毕业之日起给予连续两年最高50%房租补贴。
5.鼓励输出品牌服务。部级孵化器对其他孵化器进行品牌输出,经事先备案审核,其服务对象新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品牌输出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打造量质齐升的创新主体集聚高地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增量大于50万元(含)的科技型企业,按新增研发费用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研发增量大于10万元(含)且研发强度达20%(含)的科技型企业,按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7.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两年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鼓励“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上规模”,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8.鼓励科技型企业提质升级。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市级新雏鹰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9.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服务机构辅导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对服务机构辅导新引进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
三、打造前沿引领的科技创新策源高地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等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给予重点扶持。
11.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2.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3.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4.鼓励参投科技保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按年度实际保费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打造高效顺畅的成果转化示范高地
15.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6.扩大创新券应用范围。将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创新载体、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经认定的科创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区级载体纳入到创新券补助范围,给予企业不超过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30%,最高50万元补贴。
17.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获得、新引进国家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五、打造近悦远来的人才引育发展高地
18.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评定的省级重点支持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创新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A类专家工作站、B类专家工作站和获绩效奖的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根据验收情况,分别给予院士工作站、A类专家工作站、B类专家工作站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19.强化校企人才流动。对经省、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并通过年度评估的,分两年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20.鼓励建设外国专家工作站。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1.加强外国专家交流。对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西湖友谊奖和钱江友谊使者的外国专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附则
1.支持企业申报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和“润苗计划”等,区财政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
2.同一项目获得同类型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3.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实行。
4.本意见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科技局牵头实施。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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