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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许村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版(试行)

时间:2024-04-17 10:51:3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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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许村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创新提升年、改革突破年、项目攻坚年”三个年活动要求,全面实施海宁市“新兴海工程”,进一步推动许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海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许村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具体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对当年实到外资2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4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2万元/百万美元实施奖励。

(二)鼓励拓展外贸。对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度出口额增量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按申报上年度12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离岸)外包每执行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工业企业销售上台阶、跨能级。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镇表彰,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法增加值率大于30%(含)的工业企业,以1.5倍标准发放奖励)。鼓励企业跨阶提质发展,对存量规上企业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存量规上 (限上) 企业经镇经发办评定为规范统计企业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600元的工作补贴,企业产值增速超过50%的,给予1200元工作补贴。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对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服务业规(限上)库内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达1亿元且年增速高于20%以上,给予当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培育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年度入规的企业(工业及服务业)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2万元,第二年发放1万元(要求企业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否则取消发放);对月度入规的企业(工业及服务业)给予6万元的奖励,奖励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万元,第二年发放3万元(要求企业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否则取消发放)。对首次实现新增纳入规上(限上) 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补贴6000元,该奖励自入规当年起分三年按1000元、2000元、3000元发放,若企业中途退规或产值下降则终止发放。(新入规企业能同时享受上台阶奖励)。

(六)支持绿色发展。对创建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国家平台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且起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金额20%的补贴。

(七)鼓励股改上市。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许村镇内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提高亩均贡献。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收入法)达到当年度全镇平均数以上(采用上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数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当年度实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有地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上亩均税收较企业前三年平均增长30%以上,实缴税金增量部分超过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5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以100万元奖励。

(九)鼓励工业生产性设备技改投入。除市级奖励政策外,对同一个年度工业生产性设备技改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市奖励金额30%的一次性奖励;对达不到市级奖励标准的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性设备技改备案,同一年度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统计系统体现投资额),且投产1年后产值(销售)增长率大于用能增长率1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工业“零地”技改项目。经批准,允许达到许村镇“零地”技改标准的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零地”技改,项目达产达标后,按实际统计系统体现投资额(建安投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50万元,如全镇“零地”技改项目奖励申报总额超过300万元,按竞争性分配原则分配。(建成后厂房有出租的企业除外)。   

(十一)资源要向头部、优质企业倾斜。对于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且单位能耗产值在全镇平均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土地、能耗、环保指标等要素方面优先获得保障。

(十二)培育壮大科技企业。除市财政奖励政策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自主评价的,给予2万元奖励(与市级财政奖励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研发费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研发费增量在5万元以下的不享受补助。(同一企业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资质提升。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十四)鼓励发明专利。除市财政奖励外,对经申请评审,引进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补助。除市财政奖励外,对获得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海宁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当年度登记版权作品的规上企业每50件奖励8000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五)支持品质建设。除市财政奖励外,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主辅分离。对重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零售业企业须超过1000万元、批发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母公司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对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达100万元及以上或营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的楼宇,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直播电商经济。对企业培养人才参加电商专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50%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万元。对规模以上开展电商直播活动企业,年GMV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支持领军团队培育。对入选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团队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2020年起新引进的,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在许村镇缴纳社保并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人才、服务满两年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在许村镇缴纳社保的40岁以下青年博士人才,给予3年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二、附则

(一)独立经营的各类工贸类企业,其中签订项目准入协议的企业在达产出库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二)实行“一事一议”(领军企业培育)和签订招商协议(产值税收等满足招商协议)的企业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对许村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商议奖励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补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有增速要求的前一年度需

相应正增长。

(四)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以下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1.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2.安全生产隐患拒绝整改或2次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3.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5.发生欠薪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7.未完成节能降耗重点工作的;8.有偷税、偷排,被税务、环保查处的;9.最新年度亩产效益评为D类的或不符合镇、区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或列入市低效企业名单的;10.未经项目准入的工业企业;11.其他对镇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上述具体政策中第(一)、(二)、(三)、(四)、(五)、(七)、(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中的条款,可同步享受市政奖励政策,但企业所受市、镇两级奖励累计不超过企业税收当年度地方留存部分。

(六)未明确除市级奖励外条款以及未明确可同步享受市政奖励政策条款,如遇后期出台市级政策,同一内容奖励就高享受。

(七)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两年,原《许村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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