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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

时间:2023-02-01 09:15:42|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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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

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推浙东南自主创新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企业培育。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企业租用厂房按亩均税收1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并从迁入年度起,以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二、研发能力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补助1000万元和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补助,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配套。经科技系统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和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3万元。列入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考评,列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列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考评,列入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三、科学技术奖励。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科技发明奖(省自然科学、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该奖项对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三完成单位(或个人)予以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或个人)不予奖励。

四、科技项目攻关。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给予国家、省资助额50%的配套资金,拨款方式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3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该项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科研经费投入。对上年度R&D投入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别给予10%、15%和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科创平台打造。国家级科研机构、大院名校在龙湾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龙湾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按不同规模与实力,给予一定的入驻经费补助。入驻后,年度考核(考核细则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业绩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奖励3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补助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七、知识产权战略。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获得欧州、美国、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限资助一个国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15万元补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万元的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补助。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管理体系认证或达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被列为国家、省、市、区级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累计资助。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对其相关维权费用等按50%的比例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涉外维权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单个企业一年资助限额10万元。

八、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对省、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给予50万、1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国内首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成果,在成功实施产业转化、形成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的首年度,经审核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九、科技金融结合。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的保费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帮助企业降低研发风险。

十、服务机构培育。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在龙湾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相关行政部门报备,在本区域内从事科技检索查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科技金融等服务活动,每年通过考核(考核细则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申报,按量级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的企业、科研机构,浙南科技城依照本办法执行,同一事项实行从高原则,经费由科技城财政局负担。涉及与区其他部门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事项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区级有关科技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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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废止]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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