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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台县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31 08:38:45|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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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台县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台县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不断改善我县科技创新环境、创新条件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引导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不断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推动我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特设立县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我县科技事业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与上级各类科技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国家、省政府最新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精神与我县科技工作实际,在原《天台县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天科〔2016〕1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

第四条县级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应当是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属省内先进、全县领先的科技创新研发,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环境营造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体创业者。

第二章支持类别、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县级科技资金支持类别。按照奖励类、补助类、科技研发攻关类与其他工作类四类进行管理。

(一)奖励类是指支持县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条件、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所发生的一次性奖励费用。

(二)补助类是指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所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研发攻关类是指为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不断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研究开发,采取按项目管理支持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工作类是指根据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与县政府确定的特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奖励类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与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科技奖励资金支持或补差。

(二)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含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评价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或企业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且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补助类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与标准

(一)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助。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研发费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3%以上部分按照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且不影响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对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二)技术创新开放合作补助。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和科研院所(省内含科技厅直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在县科技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三)创意设计机构补助。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各创意设计机构,其设计成果与注册地在天台的5家及以上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的,按合法凭证成交额的4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飞地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对天台境内企业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的“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的,在同一基地内按当年场地租赁费实际开票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且不影响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享受。县飞地研发基地公共展厅(会议室)的装修费用及房租、能耗等费用全额补助依托企业,其中装修费用不超过15万元。

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省补经费)。

第八条科技研发攻关类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与标准

(一)工业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括: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与攻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以及具有省内先进以上创新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创新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投入经费第三方审计数30%。实施主体为县域内企事业单位,鼓励同产业强强联合攻关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破解行业中公认的、共性的瓶颈性问题,并鼓励攻关成果在县内转化。

其中,高新技术研发攻关类项目。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攻关项目。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经费预算与专家实地考察评审进行综合评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承担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紧紧围绕高效生态、特色精品农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生态农业科技创新、现代农业装备研发、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信息化、五水共治等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项目,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农业企业实验室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项目。资助项目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投入经费第三方审计数40%。若当年项目申报数在6个及以下,则当年不立项支持并进行公告。

(三)社会发展科技研发项目。包括:科技创新规划制订、各类行业分析研究,科技惠及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攻关,社会发展领域、国防科技动员、医疗卫生、防震减灾、气象预测等社会公共领域的公益共性技术研发与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第三方审计(审核)数。

第九条其他工作类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与标准

(一)校地合作服务中心入驻单位扶持。对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入驻院校,提供相关院校每年每人3万元经费,用于住宿及差旅等补贴。建立服务中心入驻院校绩效考核补助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补助,每个院校最高补助额度为15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校地合作联盟中心入驻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天政办便函〔2018〕23号)执行。

(二)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扶持。对与我县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最高50万元的合作经费。具体参照《天台县产学研合作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8〕47号)执行。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建设扶持。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内分别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该孵化器1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县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入驻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按照《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办发〔2017〕90号)执行。

(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扶持,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业科技创业创新。对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的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在申报县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时优先予以立项、重点扶持。对批准选派入驻到各乡镇(街道)的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工作。具体按照《天台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7〕83号)

(五)创新券应用推广:建立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机制,采用“创新券”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检测检验、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其中创新券中用于购买检测检验、科技查新等服务的单个企业载体券最高支持额度为5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69号)文件执行。

(六)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与我县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照每人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分别提供1万元/人和0.5万元/人的奖励。具体参照《关于支持宁波大学天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函〔2019〕11号)执行。上市及在会待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按照每人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

(七)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临时性科技工作任务支出。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县级科技资金支持方式通常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无偿资助。

奖励类、补助类资金支持通常通常采取一次性申报、发放资金方法进行支持;其他工作类资金按县政府文件或相关协议规定要求执行。

科技研发攻关类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支持。其中,高新技术研发攻关项目采取事先立项明确资金支持标准,项目结束通过验收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结论后,再划拔科技资金的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科技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研究开发费和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费。

(一)项目管理费。指为管理科技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项目评审、经费审计、实施培训、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和立项公示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开发费。指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对科技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而发生的费用。补助的范围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科研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费。指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做好科技创新条件建设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所发生的各种奖励或补助费用。具体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与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费用,科技创新规划编制、产业(行业)分析研究等软科学研究费用,科学技术奖励、对外科技合作、异地建设研发机构补助、校企合作签约成果补助、入驻院校工作人员的工作与生活补贴费用,校地合作联盟业务开展、科技普及与宣传、创新券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大赛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工作(包括各类科技基金、科技保险、风险投资)、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费用。

第四章申报条件与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科技研发攻关类项目申请者(依托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在天台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相对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项目责任人必须是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社会信誉度。

第十三条科技研发攻关类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有规范的立项、预算等科研项目管理程序。

2、项目财务支出应单独列帐或专门进行辅助账目核算,项目结束后,编制有财务决算报表及研发经费支出清单。

3、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类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科技奖励申请表;

(二)证明享受奖励条件的立项文件或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类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研发项目备案文件、科技合作协议、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符合享受各类按比例补助条件的佐证材料(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三)申请经费补助的财务依据明细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高新攻关资金(事先立项事后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及主要创新点。

(四)项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六)计划进度安排。

(七)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经费概算。主要包括:

(一)经费概算列表,主要是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设置的内容按实进行填写。

(二)经费概算说明,主要是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承诺书(主要承诺申报项目未享受过财政经费支持及提供的财务发票真实、有效)

六、采取联合攻关形式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项目参与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明确攻关任务、资金分配方案与成果享受办法,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工业、农业与社发科技攻关项目资金(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含: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三)技术创新点和技术解决方案

(四)科技经费投入情况

(五)成果转化、产业化完成的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三、相关附件:包括成果证明、产品标准、有资质的检测报告和查新报告、知识产权等复印件以及财务决算申报书与研发经费支付依据清单。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承诺书(主要承诺申报项目未享受过财政经费支持及提供的财务发票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其他类资金应提供的材料按各自县级规定或签订的协议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方式。高新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年,通常在实施时间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的提交工作,原则上未经书面批准而逾期提交验收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资金支持。验收通常由县科技局统一组织,以委托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后再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结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依据。高新技术攻关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书承诺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天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验收职责。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确定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验收专家组由科技局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实施要求选取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项目申请书实施内容,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项目申请书实施内容,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申请书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申请书实施内容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奖励类资金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会议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二十五条补助类资金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企业申报、形式审查、第三方审计或审核、会议审定四个基本程序,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科技研发攻关类资金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评估、实地考察、会议审定六个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其他工作类资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县级相关文件规定或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督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已立项且有资金支持的国家或省级项目不能申报县级科技研发攻关类资金项目;同一企业已有县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可同时申报国家及省级项目,但资金支持按就高执行。

上年度已安排科技研发攻关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当年度不予立项,其中当年享受奖励类、补助类科技资金单位不影响其他项目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天台县科学技术局是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县级科技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下发年度科技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日以上。委托第三方进行科技经费审计,会同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联合发文或按有关文件规定协助财政局做好资金拔付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履职教育,做好企业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天台县财政局是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科技局做好科技经费第三方审计工作;参与审议县级科技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参加科技项目评审过程;依据科技资金安排有关文件,做好科技资金拔付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将取消或收回全部资金,情节特别严重者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资金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3、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5、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6、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7、偷逃骗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缴税款5%以上被税务机关处罚的;8、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9、发现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及虚报项目或资料严重失真现象的;10、发生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发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11、存在严重违反承诺书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建立县级科技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天台县县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天科〔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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