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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鹿城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时间:2022-10-18 09:06:4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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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鹿城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鹿城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上一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5%进行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评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第三条 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通过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认定,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50万元、100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5万元、15万元。

第五条 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每年安排10万元左右科技经费,作为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和服务企业工作补助。

第七条 支持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鼓励企业、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向各类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支持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企业向科技中介机构购买申报高新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等。

第八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补助5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400万元、150万元。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每年为鹿城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支持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补助250万元、125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10万元。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3次)。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所在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大力培育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对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高校院所、科技大市场的运营主体,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服务绩效,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做大做强重点创新平台。支持鹿城区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基地、鹿城创业服务中心、鹿城科技与文化融合示范基地三大区属重点创新平台发展,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日常运行管理服务、绩效考核奖励以及创建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载体。

第十二条 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补助2万元、个人每件给予补助1.5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补助2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补助5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补助3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补助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境)外授权的,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鼓励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在通过市级科技部门验收后给予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5万元、40万元、35万元、20万元。对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被列为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被列为国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给予资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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