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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杭州市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2-06-29 19:03:13|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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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落实好国家、省、市科技政策,优化构建区域创新创业生态,全力推动科技创新主体发展壮大,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研发创新

(一)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引导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对规上企业、规下企业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50万元。

(二)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投入的,可享受175%的加计抵扣所得税的政策。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申报科技研发项目。支持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项目、市重大创新项目、市级农业和社会发展科研专项等各级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对获立项项目按规定予以资助。

二、促进成果转化

(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对第一获奖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三获奖单位减半奖励、第四至第五获奖单位按25%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获奖单位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合作。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省、市科技大市场拍卖签约)的项目,就合同技术交易额按比例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主体培育

(七)扶持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或认定奖励。

(八)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6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区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科技平台

(九)实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科技平台提升孵化培育能力。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一家“雏鹰计划”企业给予5万元培育经费补贴。对分别入选“市高企”和“雏鹰计划”的同一企业,所在孵化器只享受一次培育经费补贴。

(十一)鼓励创办科技类产业园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类产业园区,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类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优化科技服务

(十二)鼓励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家企业当年使用创新券兑现额不超过20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兑现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科技金融贷款。对优质中小科技企业给予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贷款扶持,每家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完善创新生态

(十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团队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对象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十五)鼓励人才(项目)来我区创业。支持国(境)外人才(项目)申报杭州市“115”引智计划,对入选计划的人才(项目),按规定予以资助。

(十六)鼓励企业参加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除上级补助外,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鼓励专利创造

(十七)鼓励专利授权。对于发明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助(不包含上级部门资助)。

(十八)培育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专利创新。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8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企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一申报人的企业。

八、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实施意见中与上级政策的配套,最终以上级政策为准。第六条、第十条,从上级科技经费中列支。

(六)除涉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资助(奖励)外,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其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扶持资金由镇街、园区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其中市级以上政策,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组织申报。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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