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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明山区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6-19 09:29:45|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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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明山区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改革开放,鼓励和吸引区内外客商在明山区投资兴业,加快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明山区境内注册投资、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同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包括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服务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

第三条

各类项目准入条件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3.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

4.外资项目。对新设立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即投资总额)按当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享受同等政策。

第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本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租赁厂房、新增地方财力、外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等方面,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补助。对落户我区的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服务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及,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改扩能等。

第五条

产业专项扶持资金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项目,投资企业按土地摘牌价格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对于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可由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用于项目基础建设,投资比例按上述投资规模分别为40%、50%、60%、70%。

2.厂房租赁补助。对新引进的租赁国有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对厂房租金进行补助。厂房租金补助年限为5年,企业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100%补助,第二年至第五年,按50%补助。

3.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对于新建项目、外联重组企业、外地企业整体迁入企业,对地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达到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服务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前三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地区经济贡献的100%,后两年不超过企业地区经济贡献的50%)。补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公司)拟在本地实现主板上市,通过改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等产权过户和产权变更,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及税收地方收益部分,给予同等额度的财政扶持,待企业实现上市后予以兑现。

第七条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符合“中国智能制造2025规划”的科技创新企业予以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并应用以及在开展科技创新性企业评选中获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下列项目产业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和康养项目;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年新增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项目扶持政策兑现需经第三方评估审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落户太子河经济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域的项目,区政府按照太子河经济开发区规划,负责用地红线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创造一流的软环境建设,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凡与区政府签约的重点投资项目,引进部门及服务部门一律执行“一条龙”、“保姆式”服务,所有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均采取代办和领办的服务模式,直至项目开工建设。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照招商引资协议载明的优惠政策执行,新签订的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研究后,另行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政府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上限标准和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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