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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山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时间:2023-05-02 09:04:48|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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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山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中山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市关于推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政策。

第二条此政策支持对象,是指在中山区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对于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连市以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复审通过的,奖励额度比照首次认定奖励额度执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比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执行。

第四条对于新增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5%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补助总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和500万元。年度实际研发费用以大连市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政策兑现时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五条对新获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一年度采取就高原则,不同年度采取差额补贴。

第三章支持创新项目建设

第六条对列入“揭榜挂帅”科技攻关的项目或者列入各级重点研发项目、重大专项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为基数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当年获国家级特、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第八条对于落户辖区的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为基数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支持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第九条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以市级补助额为基数给予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以上奖励同一年度采取就高原则,不同年度采取差额补贴。

第十一条对于租用场地五年以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首次通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后,按照承租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多200元、最高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固定装修后补助,最终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入孵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5元、最高5000平方米,对运营方给予为期两年的房租后补助。自有产权房屋装修和房租后补助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大连市重点推进建设的成果转化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原则上以市级补助额为基数给予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事前支持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对于市校合作、校区合作的创新载体和平台项目以及对全区科技创新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可根据需要增加补助额度或运营支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章支持会展赛参与和举办

第十四条对辖区企业举办创新创业类会议论坛、展会展览、创新创业赛事,视会展赛规模每年遴选优质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认定后,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会议论坛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展会展览、创新创业赛事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对辖区企业参加创新创业类会议论坛、展会展览、创新创业赛事,按照会议费、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在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额度为基数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政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责令其全额退还,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自实际获得相关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将注册地及主要纳税地迁出或变更至中山区以外的,须退还此政策所得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出台的区级科技创新政策与此政策不一致的,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此政策由中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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