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北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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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沈北新区创新空间、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生态一体化建设,打造现代化科创特区,开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技术创新策源能力
1.对两院院士和诺贝尔奖、何梁何利基金奖等获得者及其他各类人才领衔建设的创新服务载体、机构或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给予连续3年,最多3万平方米的场地支持、累计最高1亿元的资金支持。优先布局院士工作站、外籍院士可参照执行。
2.面向技术创新策源实际需求,对开展原创性、前沿性、颠覆性策源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实施本地转化的企业优先在以沈北科教融合园为核心的科创空间落地转化,对企业投产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不同规模和比例给予政策支持。落实固定资产补贴、科技创新券、政府采购等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3.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
(1)鼓励科技创新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大学科技园、中试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提升各级各类载体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能力,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展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2)鼓励区属国资产业园区盘活空置资产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对国资产业园区内新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大学科技园、中试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择优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牵头,一体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对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50%的比例,对发榜方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大科技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可以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基础研究等形式承担多个项目,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2.鼓励我区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节能环保、食品等重点产业企业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或形成一批创新性产品。对协同研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围绕黑土地保护利用、种业创新、粮食安全、污染防治、绿色低碳、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勘察设计、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等农业、社会发展、科技服务业领域及未来产业,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示范、科技合作及农村科技特派服务,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升规提质
1.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升规提质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对新认定、整体引进、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支持。推动中小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支持引进孵化培育新科技服务业企业。对首次升规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2.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创新主体。在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每引进(市外)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含种子、潜在独角兽),奖励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10万元、50万元。
四、引导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1.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带科技成果在沈北新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经评估优秀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形式,引进企业在沈北新区实施成果产业化,按照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实际贡献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多元化金融赋能
采用“先投后股”方式对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项目设立的企业及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含种子、潜在独角兽)予以支持。按照项目预期研发总投入最高30%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按照双方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可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和有关程序退出。
六、加强创新空间保障
加强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支持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和成果转化项目。对区属国有厂房、楼宇引进符合本政策支持的科技项目给予房租减免的,其减免租金额度,在绩效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针对新引入的沈北新区主导产业链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如按期缴纳场地租赁费用的,可进一步给予相应形式的表彰及政策支持。
七、推动重大科技活动组织
加强与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搭建科技交流合作载体,打造重大科技交流活动品牌。支持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技术研发、科技大赛、科技论坛、项目对接、项目洽谈等大型科技活动,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举办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附则
1.以上政策可兼得。
2.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本政策由相关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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