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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3-01-10 09:58:48|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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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根据沈阳高新区“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开放创新主阵地”的核心目标和任务,为加快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5年)》的有关要求,以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目标,重点围绕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16个细分领域,基于各产业发展壮大在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科技企业招商引资、创新创业生态构建、打造对外开放高地和人才培养集聚五个方面共性政策需求,制定"20条61款“支持措施。

第一部分 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重点支持高新区各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平台化大企业三类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各产业的核心支柱。力争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家,高成长企业突破500家,平台化大企业突破50家。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奖励入库企业。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期满后再次获得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纳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当年新入库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获得省、市企业R&D经费投入增量后补助政策支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省、市支持资金给予1:0.5的配套支持。

3.鼓励企业申请专利。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每件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元、1000元和500元。

4.鼓励企业融资。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首次获得风投、科技信贷,分别按投资额和贷款额的5%、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5.鼓励企业争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上级配套要求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

第二条 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6.奖励备案和入库企业。

对首次获得省级备案或沈阳高新区备案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奖励规模倍增企业。

对于上一年度缴纳税收超过300万元,且缴纳税收实现1倍以上增长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科技小巨人入库奖励和瞪羚独角兽备案奖励则不再享受此项奖励。对产值年增长超0%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产值年增长超20%且增量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小升规”奖励,其中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追加奖励5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规升巨”奖励。

8.鼓励企业持续融资。

对于省级或区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当年获得风投、科技信贷的,分别按投资额和贷款额的3%、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9.给予企业用房补助。

对于省级或区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备案2年内在高新区购买楼宇、厂房作为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其中,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给予企业咨询补助。

对于省级或区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备案或入库2年内在战略规划制定、商业模式设计、组织架构优化、岗位绩效提升、投资并购咨询、智能化改造等方面咨询费用,按50%给予补助,其中,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成长。

对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补助,按当年技术改造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工业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给予补助,按咨询费用50%给予补助,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1亿元的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市工业企业精益管理优秀案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挂牌实现快速成长。

对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辽宁区域中心)挂牌并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推荐运营机构,每推荐一家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三条 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

13.支持大企业与高新区共生发展。

对于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16个细分领域、营业收入突破2亿元、与高新区签署“共生发展”协议的龙头企业,通过新建厂房、拆分新业务独立运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闲置楼宇或者土地搭建专业孵化载体、设立风投基金、招引生态圈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组织双创活动等方式来扩大产能、培育新业务及孵化带动周边企业发展的,纳入高新区大企业平台化培育库,按照本政策产业项目固投奖励标准、拆分新业务营业收入增长量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投资和依靠专业服务入股1家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奖励5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和专业孵化载体总孵化面积每满5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按非控股企业实际入驻核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地采购额的1%(按非关联企业采购额核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给予企业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参考本政策产业项目用地用房支持标准给予支持。

14.奖励大企业平台化标杆。

对于获得省级大企业平台化备案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省级大企业平台化备案企业,累计孵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首次突破20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二部分 鼓励科技企业到高新区发展

重点从用地用房保障、固投、场景开放、经济贡献奖励等方面,鼓励四个主导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30强等关键龙头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前沿技术创业等到高新区发展。

第四条 给予用地用房补助

15.给予重大和特色产业项目用地用房补贴。

对于由四个主导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30强等关键龙头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特色产业项目,根据投资额、用地用房需要、对区内产业发展带动预期及绩效,给予优惠地价、购置和租赁厂房补贴、购置和租赁楼宇补贴等支持。

16.给予优秀工业项目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年产值大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给予适当租金补贴。

17.给予初创科技企业房租补贴。

对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人员创业、高管创业、师生创业等初创科技企业,经高新区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合格、入驻高新区自有孵化器或高新区与企业共建孵化载体的,可以给予"023511政策支持,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免除80%、第三年免除70%、第四年免除50%租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到位和固投

18.购置土地产业项目资金到位奖补。

对于新引进的四个主导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30强等关键龙头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等,在高新区购置土地,项目落地当年到位资金亿元及以上的,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的,可按当年实收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金融类企业按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9.购置楼宇产业项目资金到位补贴。

对于新引进的四个主导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30强等关键龙头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等,在高新区购置产业楼宇和标准化厂房,可按当年实收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金融类企业按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奖励区域经济贡献

20.奖励经济贡献突出的项目。

对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连续3年区域经济贡献40%的奖励;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给予连续3年区域经济贡献50%的奖励;年度实缴全口径税收大于1500万元的,给予连续3年区域经济贡献60%的奖励;其中,对经高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政策奖励时间可延长到5年。上年实缴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政策可按半年兑现;上年实缴全口径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政策可按月兑现。

21.奖励经济贡献突出的楼宇。

对楼宇、园区和标厂入驻企业年度累计实缴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楼宇和标厂入驻企业年度累计实缴全口径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并按当年纳税总额较上一年每增加50%追加100万元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开放市场和实验场景

22.协调有关部门开放市场和实验场景。

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为拟引进四个主导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30强等关键龙头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前沿技术创业企业等开放市场和实验场景。

23.全球招募新技术新产品企业。

征集省市区有关部门、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以及高新区大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需求,面向全球公开招募,对于成功应招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形成税收贡献、常驻人员达到10人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中介和基金招商

24.中介招商奖励。

对提供关键龙头企业、关键配套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50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且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5.基金招商奖励。

对基金公司引入其投资的独角兽企业、关键配套企业、前沿技术创业企业等,引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50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且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分别给予基金公司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 支持参与构建创新创业生态

重点支持研发创新、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重大平台以及头部机构发展,营造双创生态,为创新型企业队伍发展壮大及科技企业招商引资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6.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对重点高校院所及龙头企业围绕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需要,在高新区建设大科学装置、国家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给予场地、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运营经费等支持。

27.奖励批建或备案的创新平台。

对于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批建或者备案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其牵头组建单位(依托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8.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于高校院所、企业、产业园区等结合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参照我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关要求,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法人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研发经费投入、科技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专利申请、活动举办、国际化等预期及绩效,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每年考核一次,根据上年考核结果确定下年支持额度。

29.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标杆。

对获得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省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累计孵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首次突破10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累计突破20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载体发展

30.奖励有关部门备案的孵化载体。

对当年获得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经国家备案,按国家备案补足差额。同一主体分别获批多类备案,按最高标准奖励;

31.鼓励建设大学科技园。

对区内外高校在高新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根据孵化面积和拟入驻企业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每年考核一次,根据上年考核结果确定下年支持额度。

32.奖励业绩突出的孵化载体。

对于国家和省级备案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备案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按每家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培育5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孵化载体_10万元奖励。

33.鼓励知名孵化载体到高新区发展。

根据载体孵化、项目招引预期和绩效,给予场地、开办经费等支持,并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每年考核一次,根据上年考核结果确定下年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支持成果转化及服务机构发展

34.鼓励企业承接技术。

对高新区企业通过东北科技大市场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方式取得的非关联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受让企业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35.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成果评价、技术检测、科技查新等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我区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市、区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对培训人员派出单位给予培训费用补贴,每名学员最高补贴3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

3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30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37.鼓励基金公司投资高新区企业。

对于天使、VC、PE、并购、市值管理等类型基金公司当年投资高新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公司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8.奖励绩效突出的基金公司。

对于投资高新区企业总数20家以上或者投资总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给予基金公司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9.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整合区内现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设立20亿元主导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我区科创板上市种子企业、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在高新区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高层次人才创业等。出台《沈阳高新区国有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简化投资决策流程。

40.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设立1亿元的科技企业信贷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于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在服务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过程中产生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41.鼓励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到高新区发展。

根据科技金融机构投资预期和绩效,给予场地、开办经费等支持,并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42.鼓励举办常态化双创活动。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联盟、平台等开展创新创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等活动,活动方案经高新区主管部门同意,与高新区共同主办、承办相关活动,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的最高补贴金额为5万元,每年每家单位最高补贴20万元。

43.鼓励承办重大双创活动。

支持载体通过承办高新区委托或招标委托的各种论坛、展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预算给予活动费用全额或一定比例补贴。

44.支持企业参加双创活动。

对于企业参加我区统一安排组织的成果对接、技术交流、创业大赛等会议、活动,按参展综合费用(展位费、差旅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次最高补贴10万元,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45.鼓励媒体报道高新区。

对与高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集中、深度报道高新区及其院所、企业、平台载体、活动、产业的中央、省、市媒体,根据报道质量、社会影响力、传播效果等,采取评选新闻奖的方式,对媒体记者进行个人奖励,并给予媒体一定的合作支持。

第四部分 支持参与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重点支持区内企业国际化和符合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定位的外资企业到高新区发展,并支持搭建中外合作园等重大国际合作平台,方便企业走出去以及引进来,推动高新区尽快打造成为对外开放高地。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

46.支持企业加强海外布局。

对企业走出去、主动对接海外高端创新资源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每设立一家10人以上规模海外研发中心和海外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最多支持100万元。

47.鼓励企业开展海外并购。

对于企业通过并购海外优质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并购标的技术实力、战略意义重大的按并购价格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按并购价格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8.鼓励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企业每件最高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9.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

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及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注册商标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外资企业落户

50.给予落户外资企业资金到位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定位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落地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的,可按当年实收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1.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

对于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符合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定位的品牌外资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在我区缴纳社保)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重大国际合作平台

52.支持中外合作园发展。

对于产业运营商在高新区投资建设中外合作园给予土地、办公空间、固投奖励、运营经费等支持。对中外合作园入驻的外资企业年度累计全口径税收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产业园运营商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对中外合作园围绕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引进外资研发中心,每引进一家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在我区缴纳社保)的研发中心,给予产业园运营商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3.奖励离岸(域外)创新中心标杆。

对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离岸(域外)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省级备案离岸(域外)创新中心,累计引进科技企业(在我区缴纳社保人员20人以上)和协助区内企业到海外或省外设立研发中心首次突破10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突破20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部分 支持人才及人才服务机构发展

重点支持产业人才引进、发展、培养,并给予各类参与人才居留环境营造的重点机构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人才引进和发展

54.给予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

对当年通过我区申报并获批的我市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人才,当年分别奖励,顶尖人才10万元、杰出人才8万元、领军人才6万元、拔尖人才5万元、高级人才3万元。对驻区企业当年新引进的“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公布的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和薪酬水平等,分A\B\C三个类别,分别给予人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配套资助,并分三年按4:3:3给予配套奖励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领域急需优秀博士,给予连续2年每年1万元奖励。

55.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对获得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的单位按照市级资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扶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给予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区按1:1配比);经评审认定符合突出贡献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扶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基地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

56.评选奖励突出贡献企业高管团队及科技骨干和优秀专家。

围绕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经济贡献额度,对贡献突出且排名靠前的企业,按照经济贡献额度3%的标准进行奖励,较上一年增长部分按5%的标准进行奖励(保留整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区优秀专家,综合个人素质、取得成绩、所做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才进行评价,得分排在前5名的按每人每年20万元、得分排在6-15名的按每人每年10万元、,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两年,6年内不得重复参评。

第十九条支持产业人才培养

57.支持开办新专业和新学院。

支持区内外的重点高校、职业院校、教育机构、培育机构等围绕沈阳高新区四个主导产业设立一批交叉学科专业和学院以及商学院,培育一批技术人才、工匠人才及伟大企业家,根据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给予办公场地、固定资产投资和办学经费支持,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每年考核一次,根据上年考核结果确定下年支持额度。

58.鼓励校企联合培养人才。

鼓励企业与重点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院等合作,采取“双元制”、“订单式”、委托代培等方式,开展研发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每年联合培养人数20人以上,根据培养周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营造人才居留环境

59.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需要。

对在我区企业工作服务的我市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人才,以及区内独角兽企业、平台化大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根据其意愿,优先安排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我区所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60.给予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和租房补贴。

对于经我市科技局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双培育计划"2018年以后引进的首次来沈就业的成熟实用人才,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经用人单位推荐,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1250元/月、最低500元/月的租房补贴;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一次性享受最高6万元、最低1万元的购房补贴。

61.支持高品质学校和医院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国内外高品质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校和医院、健康服务机构等到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用地,并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经费等支持。

附则

获得资金支持企业,若10年内迁出沈阳高新区,须全额退还企业所获得的资金补贴。享受政策企业需配合开展火炬统计。同一类型政策同一主体不兼得;本政策所有政策同一主体每年最多享受2项。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5年。考虑到我区产业多样性,我区其他特色和优势产业也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或另行约定。原《沈阳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意见》(沈浑南政发(2018)5号)、《浑南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浑南政办发(2017)45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强区若干政策(试行)》(沈浑南委发(2016)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有关部门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沈阳高新区经发办负责解释,高新区建立统一的窗口受理各类政策申请,由浑南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协、财政事务中心、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火炬办、双创办、重点项目办、招商局、各产业促进办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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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沈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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