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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桐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桐柏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3-08-10 09:09:47|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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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桐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桐柏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桐柏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支撑和引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推荐、评审认定和授予。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桐柏县科学技术奖。

桐柏县科学技术奖包括两个奖项:

(一)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县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突出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授予,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奖项申报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授予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带动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有突破性进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建、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科学技术创新奖,一般当年认定,次年授奖。

第三章 推荐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

(五)符合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尚未取得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二条 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第五章 授奖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县科学技术创新奖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奖励20万元。

县科学技术创新奖根据如下三类进行奖励:

1、企(事)业当年度自主研发并被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创新产品,依据颁发的文件和证书,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企(事)业当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企(事)业当年度被命名为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3万元。

2、企(事)业当年度被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事)业当年度被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企(事)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企(事)业当年度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企(事)业当年度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按当年实际金额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授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3年,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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