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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高新区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推进经济持续向上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11-24 09:26:28|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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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高新区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推进经济持续向上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郑州高新区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自创区政策先行先试优势,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5〕18号),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郑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郑州高新区辖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目的。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多措并举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振企业信心,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加力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条 加大优质项目投资支持。扶持一批智能传感器、新材料、智能终端、装备制造、软件、氢燃料电池、算力、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等符合高新区重点培育发展方向的优质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项目)。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超过1亿元的新落地项目,且按协议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达产,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

(二)降低研发创新成本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2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超过8%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超过4%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支持。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五条 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赛道,布局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获批(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根据其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技术攻关等情况,给予牵头建设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根据其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技术攻关等情况,给予牵头建设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六条 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且首次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每件产品给予1万元支持,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三)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第七条 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吸纳重点人群税收优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发挥“乐业小站”“零工市场”等基层服务载体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提升培养,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新建园区构建“集中、安全、高效”的公用工程及用能体系,推行集中供热,加强园区企业内各类能源载体的耦合,推动能源梯级利用,实现节能降耗。支持现有园区通过光伏新能源一体化解决方案,布局用户侧储能装置,降低园区能源使用成本,提高企业使用绿电比例。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大用户直供试点。面向工业用水大户提供“分质供水”服务,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部、经济发展部

第九条 完善产业用地保障。深入推进“工业定制地”改革,以项目“拿地即开工”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带“设计方案(施工图)”出让工作机制。创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探索运用工业用地综合评级政策实施差别化地价管理。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用途。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四)降低获得服务成本

第十条 加强企业专业培训。组织企业积极参加新时代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活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专题培训及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高端培训、普惠培训、对标观摩实践活动等各类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企业融资、企业出海等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十一条 优化企业帮扶机制。创新企业服务模式,谋划实施企业网格,提高“万人助万企”精准化服务水平。健全企业包保服务工作机制,全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多层次、全覆盖”的企业包保服务体系,实行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制,提供全周期、精准化、主动式服务,深度对接企业需求,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数智转型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十二条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以数智政务“高小新”为品牌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依托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面向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政务服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托中原中小企业指数平台落实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专项行动,推动各类政策应享尽享。

责任部门: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部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工会建设。引导和支持区内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凝聚职工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申报郑州市新建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会、普惠”工会专项经费补助、郑州市建会建制建家工作项目补助、郑州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重点企业补助、郑州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郑州市工会爱心托管班专项补助等各类专项补助,将已建会单位的职工全面纳入工会会员管理体系,组织参加省、市、区各级工会会员普惠活动,切实提升职工福利保障。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部

三、推动经济稳步增长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总部企业招引。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重点培育发展方向的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研发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总部企业新形态发展,经审核认定,对新落地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

(二)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上规”“上限”,按照《郑州市高质量培育“四上”企业工作方案》,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入统的,及时落实配套政策奖励。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十六条 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高企量质齐升,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三)促进企业规模跃升

第十七条 促进工业提质增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扩产,对年度总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25%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度总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20%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年度总产值10亿元(含)-20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年度总产值20亿元(含)-50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12%,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对年度总产值5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增速超过10%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

第十八条 激发服务业潜力。引导服务业企业能级提升,对年销售额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增量超过2500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增量超过5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增量超过600万元的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营利性服务业规模成长,对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部、投资促进部

第十九条 推动建筑业平稳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对年度产值0.5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12%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亿元(含)-10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8%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增速超过6%的,按照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建设管理部

(四)稳步推进对外开放

第二十条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资投向智能传感器、新材料、智能终端、装备制造、软件、氢燃料电池、算力、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等符合高新区重点培育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对年度实缴到位资金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责任部门:投资促进部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条款或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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