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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鹿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8-07 09:10:54|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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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鹿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8〕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支持工业项目

对新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纳税工业项目及产业链配套项目,包括化妆刷和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租用厂房且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化妆刷和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自建厂房的项目,在统一规划的专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制鞋产业园、造纸产业园、美妆药妆产业园、机械制造产业园)内单个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他产业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土地)以上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规费、税收、产品研发、优化创新、自主品牌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一)落实工业用地使用标准和优惠政策

1.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2.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生产加工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3.主导产业及规划的专业园区类工业项目实行优惠供地,其他工业项目正常供地。

(二)落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1.竞拍土地建厂投资的企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完成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8%给予奖励支持。

2.使用代建厂房并进行回购的企业,在回购之前正常支付租金,回购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交易额的8%给予奖励支持,设备投资及回购后的固定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支持。

3.盘活县产业集聚区老旧厂房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支持;新上生产线、建设独立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扩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支持。

(三)落实规费优惠政策

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生产配套用房,只收取上交省级部分规费和工本费,免收县级城市配套建设费和人防费,办公用房、餐厅和宿舍除外。其他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1.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支持。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3年等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使用代建厂房并签约回购协议的项目,奖励资金用于回购厂房)。

2.对入驻乡镇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企业,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2年等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和规费政策参照县产业集聚区政策执行。

3.对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纳税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5%奖励给企业;纳税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8%奖励给企业;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10%奖励给企业。享受税收等额奖励、减半奖励期间不享受本条款奖励。

税收奖励以半年为一个奖励周期,由税务机关出具企业缴纳税费的证明,财政部门集中评审核算,统一通过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及时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多层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除特殊产业经批准的单层厂房外,标准化厂房均为3层以上建筑结构,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2.对所建标准化厂房,自建成之日起,前三年给予托底补贴。厂房建成后,如无人租用,县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补贴期三年;如有人租用,从租用之日起,政府不再托底补贴。

3.标准化厂房出售时,允许对土地、房产证进行分割,所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但出售价格应扣除已享受的8%奖励资金。

(六)落实企业发展激励政策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百强企业、百高企业、优秀民营企业、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鼓励“小升规”,对首次列统规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工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纳税增长先进企业”奖匾。

2.设立企业出口补助。凡在鹿邑县注册的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运输费人民币0.03元。利用境外资金和境外直接投资的,补助同等享受。

3.支持企业实施智能绿色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车间、绿色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进入国家、省能效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上云,对上云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4.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质量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含重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品牌建设示范企业、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河南省工业新产品、工业设计优秀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与起草制定国家、省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食品加工企业获得省“诚信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在主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由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补贴总额200万元、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加快研发机构建设。新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的众创空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与上级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

4.引导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10%给予补助。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在鹿邑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科技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列入省级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5万元;企业获得1项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20万元(民间协会、团体成果奖除外);对获得国家专利或自主产权保护的奖励50万元。

(九)支持企业人才工程建设

对设立博士流动工作站的企业,每引进一位博士或正高职称人员,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安家费,每引进一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员,县财政奖励5万元安家费。以上引进人员在服务期内,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引进人才子女需在本县就读的,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优质教育资源。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一)支持土地规模流转

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且合同10年以上)种植优质小麦、花生、大豆、高粱等粮食作物按照每年每亩100元奖补,连补五年;在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种植蒲公英等相应主导品种按照每年每亩200元奖补,连补五年。

(二)支持产业链条延伸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高效设施农业园区建设

对新建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500亩以上的瓜果蔬菜基地建设项目,每座全钢架大棚(占地面积3亩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建(扩建)连片100座以上、50座以上的食用菌大棚基地,每座食用菌大棚(常温棚净种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恒温棚净种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四)支持民宿、农家乐行业发展

对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服务领域类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8%给予补贴支持。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补贴,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3年等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五)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新增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品牌创建

对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批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公布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田园综合体创建

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田园综合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深入发展文旅产业

(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1.对旅游文化养生类建设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给予企业补贴支持。

2.对租用文化园区土地用于种植花卉、观光园、高科农业、传统农耕文化等提升文化园区生活环境的项目,规模在150亩以上的,给予企业所用土地每亩300元扶持补贴。

3.固定投资5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需要配置住宅用地的,按主体工程投资额和住宅用地总价1:1配套。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补贴,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2年等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2.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补贴,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3年等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三)落实经营奖励政策

1.对投资文旅项目被评AAAA、AAA、AA级景点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园区新入驻文化产业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园区新入驻文化产品加工企业,所生产加工产品注册商标后,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鹿邑特色文化产品、非遗产品、老子宣传影视作品,参加国家大赛并获得金、银、铜奖的,给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鼓励发展综合体项目

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文旅综合体项目,需要配套住宅用地的,优先优惠配套住宅用地,配备标准按该商业综合体主体建设投资总额和住宅用地总价1:1配套。从企业产生税(费)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支持,根据企业所缴税(费)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前3年等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五、持续打造特色街区

凡入驻特色商业街区,在鹿邑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经营业态符合该街区规划商业业态的经营商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一)落实商户装修资金补助政策

入驻特色商业街区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户,对于装修的经营用房,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和装修实际投入进行补助,100平方米至301平方米按装修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30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按装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501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如因自身原因经营不满三年停业或退出街区的,自停业或退出年度起,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二)加大对服务业的财税扶持

进驻特色商业街区新增的限额以上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5年期培育优惠政策。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为补助依据,第1年至第3年由县财政补助70%,第4年至第5年由县财政补助50%。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应得补助金额的80%。企业入驻街区连续正常经营时间达到5年后,一次性拨付剩余的20%;达不到5年的,则不予拨付剩余补助金额。

(三)落实品牌奖励政策

对知名品牌入驻鹿邑特色商业街区的首家门店,正常经营一年后,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优化特色街区管理

进驻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或经营户,县发改、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缩短审批时限,快速办理。相关活动放宽审批条件,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并有摆位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零售企业给予适度放宽“外摆位”“跨门经营”限制支持。

(五)完善街区配套设施

加大在特色商业街(区)周边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景观升级改造投入,鼓励在周边区域内利用现有条件增加游玩休闲娱乐设备及具有文化观赏性质的设施;完善丰富特色商业街(区)周边道路网络;在特色商业街(区)周边道路划定临时停车位,周边公共停车场划分至街区营运机构统一规范管理使用。

六、落实招商工作奖励政策

对帮助政府招商引资、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各界人士,所推介项目落地县产业集聚区并且投产达效正常生产6个月后,对招商引资的非公职人员,按照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优先提拔重用。

以上奖励政策与本县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当年发生偷税、虚开、虚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对于重大项目、特殊项目、新型创新项目等,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特殊的支持奖励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鹿办〔2016〕15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鹿政〔2018〕2号)文件签订的合同,按原文件执行。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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