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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湛河区加快培育创新主体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3-05-16 09:06:08|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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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湛河区加快培育创新主体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湛河区加快培育创新主体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8〕2 号)和《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湛政〔2019〕7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次党代会和区委六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创新体制机制、多层次培育创新主体,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探索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分行业、分领域打造一批领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新经济、新业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新兴业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新兴业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每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予 0.5 万元的奖励。

2.支持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以培育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科技项目、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服务,推动其又快又好发展。对获得河南省科技小巨人、瞪羚企业、科技雏鹰企业资格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全面落实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各类创新资源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企业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前置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规范管理和系统指导,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确保应享尽享,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按时参与复审,对连续三次复审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3.培育发展创新引领型企业。以培育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遴选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帮扶,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区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获得省、市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20 万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1.鼓励、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组建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切实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对经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区财政分别奖励10 万元,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区财政分别奖励 5 万元。

2.积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省市企业研发补助奖励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达到或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

(四)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

1.围绕我区产业人才需求,围绕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现代物流,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积极开发利用省、市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对认定的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所在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积极培育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建立更加科学的分层次、多覆盖的科技表彰奖励机制。落实柔性引才机制,拓宽柔性引才渠道。积极创新方法举措,通过人才、科技成果对接、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客座教授等多种形式,大力汇聚人才智力资源。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资助。支持人才团队项目引育,对人才团队项目在我区落户,并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2.加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建设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支持转移技术机构申请认定省市级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资助。

(六)鼓励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 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 5 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 万元、25 万余、2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 万元、15 万余、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在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余、5 万元、2 万元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资助。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3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资助。

2.在我区注册并通过省市认定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经省、市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 5 万元、2 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与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2.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 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 万元。

3.支持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开展技术项目开发,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金额的 10%、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给予资助。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效的创新主体培育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资源对接、业务联动,为培育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政府设立创新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培育及奖励资助。资助奖励由区科技局负责分类受理,并会商区财政局审议制定资助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落实首席服务员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综合采取政策宣讲解读、开展对接交流、专题指导服务等形式,深入企业解决创新主体培育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推进创新主体培育,提升辖区整体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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